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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解釋》將於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落實司法為民工作要求、切實提升司法審判能力的具體體現,也是人民法院積極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解釋》為加強對廣大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司法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據。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糾紛案件日益增多,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和新情況。為了切實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精神,填充法律規定本身與實踐需求之間必然存在的真空,《解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力求每一條文均具較強的針對性和實踐運用價值。
《解釋》的出台不僅體現了司法解釋在增強法律規定可操作性方面的獨特作用,更重要的是,使《農村土地承包法》真正成為人民法院處理相關糾紛案件的依據和準則,成為農民維權的有力武器,從而大大裨益於法律作為社會生活調諧器功能的發揮。
《解釋》的制定,是關涉廣大農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茲事體大,我們無時無刻不深感肩負使命的重大。司法解釋作為一種公共產品,需要具有相應的民主性。司法解釋制定的過程,實質上也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各種利益的整合、協調和平衡的過程“民主與透明”不僅是正確反映和兼顧各方利益的要求,更是使司法解釋的實施富有效率、形成“良法之治”的要求。為在更廣泛的範圍內聽取社會各界,尤其是廣大農民民眾的意見和呼聲,考慮到農業生產的季節性和農民民眾了解《解釋》制定情況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歲末將《解釋》徵求意見稿在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中國農民報以及人民網、中國普法網、中國法院網、中國農業信息網等媒體同時公布,公開徵求意見,並將意見徵集期延長至兩個月。在意見徵集期以及其後的很長時間內,社會各界對《解釋》稿的內容提出了很多有意義的意見和建議。有些還是針對《解釋》應當採取的體例、調整範圍等重大問題。在認真吸收甄別的基礎上,我們對《解釋》徵求意見稿作了重大修改,添加了一些原來沒有的,卻是十分重要的內容。此外,鑒於《解釋》所涉內容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還多次與全國人大法工委、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部、國土資源部、中共中央研究室、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研究室、水利部、國家林業局、全國婦聯、公安部、教育部、國家人口計生委、解放軍軍事法院等部門和單位進行溝通、協商,以期確保《解釋》內容的準確性。因此,我認為,《解釋》的制定過程充分體現了“廣集民意、兼收並蓄”的特徵,而《解釋》的出台則是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結果,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解釋》在既有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在相關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嚴循立法目的,參酌法學理論研究成果,著重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屬性出發,對各種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行為作出梳理,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提供了更為全面和準確的保護。《解釋》的內容不僅涉及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疑難問題,比如,人民法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範圍、涉及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以及撂荒棄耕承包地的糾紛的處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權的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契約的效力等,還涉及農地法學領域中若干重大理論問題,比如,各類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的性質和補償對象等。除此以外,《解釋》還對一些理論界歷存爭議的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農戶代表人訴訟等問題,作出了符合法理且利於實務操作的規定。基於此,我認為,《解釋》是構築於法律規定、司法實踐和法學理論有機結合的堅實基礎之上的。
法律規範以社會生活為源泉,亦須以社會生活為其施展的舞台,其生命絕非僅僅彰顯於一系列制度規則能否構成邏輯嚴謹的自足體系之上。《解釋》亦莫能外。惟有建諸對條文文義的正確理解和生活實踐的精準把握,方能產生對司法解釋符合正義觀念的適用。此中,對《解釋》制定背景、宗旨以及含義的通曉,是實現《解釋》社會價值的首要因素。為幫助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準確理解與適用《解釋》,亦為便於各界了解掌握《解釋》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組織有關同志撰寫了此書,對每一條文所蘊涵的豐富內容作了逐一闡釋。這無疑是一項有意義的工作。法學和法制的健康發展與深層次的理論探索須臾不可分離,法律與實踐的聯結點和契合點更是存乎法律人孜孜不斷的研習。清泉潺潺,端賴源頭活水,如能由此達到暢聽、暢思之目的,並引發各界的關注,實為幸事。值此書告竣之際,區區微衷,是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