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最高人民法院
刑一庭和刑二庭兩個通知
(1987年11月25日(87)高檢辦廳字第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給檢察院及時送達二審判決書的通知》和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給檢察院及時送達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判處的一、二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望各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同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後依法及時審查,認真履行審判監督職責。
附屬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給檢察院及
時送達二審判決書的通知
(1987年8月31日法刑一(87)通字第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抗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式的規定進行。”根據上述規定:今後第二審人民法院在二審結案後,要及時將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給同級人民檢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給檢察院及時送達按
審判督監程式再審判處的一二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通知
(1987年11月11日法刑二(87)通字第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抗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抗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式的規定進行。”根據上述規定,今後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結案後,應及時將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給同級人民檢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