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和刑二庭兩個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和刑二庭兩個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87年11月25日發布,自1987年11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最高人民法院
刑一庭和刑二庭兩個通知
(1987年11月25日(87)高檢辦廳字第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給檢察院及時送達二審判決書的通知》和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給檢察院及時送達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判處的一、二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望各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同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後依法及時審查,認真履行審判監督職責。
附屬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給檢察院及
時送達二審判決書的通知
(1987年8月31日法刑一(87)通字第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抗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式的規定進行。”根據上述規定:今後第二審人民法院在二審結案後,要及時將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給同級人民檢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給檢察院及時送達按
審判督監程式再審判處的一二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通知
(1987年11月11日法刑二(87)通字第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抗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抗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式的規定進行。”根據上述規定,今後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結案後,應及時將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給同級人民檢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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