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無罪判決未對檢察機關沒收財產作出結論法院賠償委員會不宜直接作出返還財產決定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無罪判決未對檢察機關沒收財產作出結論法院賠償委員會不宜直接作出返還財產決定的批覆》在1998.09.02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年1月8日[1998]川法委賠他字第1號《關於王鍵申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雅安分院刑事賠償一案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院賠償委員會討論,現答覆如下:

王健在取保候審期間人身自由雖受到部分限制,但實際上沒有被羈押,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宣告無罪後,取保候審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雅安分院沒收的財產,因該院並未確認其沒收行為違法,故法院賠償委員會不宜對此作出應予返還的決定。你院可將應予返還財產的意見向檢察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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