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廉政自律若干規定

2000年11月8日審判長聯席會議通過。更好地履行審判監督職能,根據我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監督庭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為更好地履行審判監督職能,根據我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監督庭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審監庭全體成員要廉潔奉公,秉公執法,依法辦案。禁止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參與影響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活動。

(一)嚴禁給當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員及其親友通風報信、出謀獻策,泄露承辦人、合議庭、審判長會議、審判委員會意見及法院內部函件的具體內容;

(二)嚴禁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代理人、辯護人;

(三)嚴禁私自打電話或用其他方式干預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

通知下級法院暫緩執行的,必須報主管院長批准;中止執行的,必須製作裁定書;

(四)嚴禁私下要求立案庭立再審案件,形成變相的“自立自審”;

(五)嚴禁在辦理再審案件過程中,與原審判人員私下溝通,進行“暗箱操作”;

(六)嚴禁向當事人及其親友、委託的人索取財、物;

(七)嚴禁接受當事人及其親友或委託的人的吃請、送禮;

(八)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或委託的人在購房和裝修住房方面提供的優惠和便利;

(九)嚴禁接受下級法院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宴請和禮品;

(十)嚴禁私自向下級法院、單位或非近親屬索要、借用機動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辦公設備;

(十一)嚴禁讓下級法院、涉案單位或個人報銷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接受其提供的免費旅遊、度假、探親等利益。

第二條 全庭成員必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執行,要教育並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近親屬,不在自己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活動;不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過問配偶、子女和近親屬代理的案件;不得向配偶、子女、近親屬和律師介紹案件。

第三條 審監庭庭長、副庭長在工作中除負責對全庭進行審判紀律管理和自覺履行與院、庭簽訂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的規定外,還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的影響,以了解案件進展、有領導批示或其他事由為名,明示或暗示案件的處理結果,干涉承辦人、合議庭審判案件;

(二)庭長、副庭長主持討論案件時,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並應在最後發表意見;主持討論其他重大事項時,要充分發揚民主,不搞“一言堂”。

第四條 審判長應對合議庭其他成員進行審判紀律管理,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涉承辦人獨立辦案,也不得影響其他合議庭對案件的審理。

(一)審判長不是案件承辦人,主持合議庭討論案件時,不得搶先對案件發表結論性意見,以避免導向錯誤,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

(二)審判長作為案件承辦人,必須將全部案卷、閱卷筆錄、審查報告等材料交其他合議庭成員審閱,並要保證其他合議庭成員的閱卷時間;

(三)對需要報批的案件,必須及時呈報。

第五條 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承辦案件,要對所辦案件的事實、證據負責,準確適用法律。製作函件、法律文書,必須充分體現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對領導在函件、法律文書上所做的修改,審判人員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條 書記員要正確履行職責,積極配合審判人員做好各項工作。

(一)準確記錄合議庭、審判長會議成員對案件發表的意見,討論結束後及時將記錄交有關人員審閱簽字,不得將記錄交給他人閱讀;

(二)準確記錄對案件當事人、證人詢問和訊問的主要內容,在當事人、證人審閱簽字之後不得擅自更改;

(三)對法律文書和重要函件的校對要與承辦人共同進行,對已經校對無誤的稿件不得更改;對涉密稿件的列印要採取保密措施;

(四)案件處理過程中,如有需要呈報的,應訂卷後及時呈報。

第七條 庭內勤應當妥善管理好檔案和印章,對需要蓋章的文書、函件,應核對後蓋章並逐一登記。嚴禁私自使用印章牟取利益。

第八條 審監庭成員如違反上述規定,應按照《人民法院審判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給予相應的處理。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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