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王長兵等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生產、銷售“假白酒”案件
(一)簡要案情
2002年,被告人王長兵開始用食用酒精摻入自來水、苞谷酒、甜蜜素等原料勾兌白酒冒充苞谷酒銷售牟利。2009年3月15日上午,王長兵安排其雇員覃長江、唐永鋒駕車到宜都市“楊老闆”(楊大連)處購買酒精。當日17時許,覃長江、唐永鋒來到楊永兵經營的湖北省宜都市聚能日化經營部,以2100元/噸的價格購買工業酒精(甲醇)3.74噸,並於當晚將酒精運回王長兵的制酒作坊。王長兵查看過磅單和其他單據後發現所購酒精系工業酒精的價格,與食用酒精的價格相差懸殊,但未核實原因。當晚,王長兵指使被告人唐倩用此次購買的工業酒精摻入自來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兌成6000餘千克“白酒”。從次日起至同月25日止,王長兵及被告人覃長芬共銷售該批“白酒”3448千克。當地眾多居民飲用該“白酒”後中毒,並造成5人死亡、6人重傷、11人輕傷、2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另查明,2004年以來,王長兵生產食用酒精勾兌的“白酒”,冒充苞谷酒銷售總計185萬餘元;覃長芬參與生產、銷售的金額為186萬餘元;唐倩參與生產、銷售的金額為179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王長兵同時經營工業酒精燃料生意和勾兌白酒生意,對工業酒精和食用酒精的市場價格非常清楚。當其明知雇員以食用酒精一半的價格購回的酒精不可能為食用酒精的情況下,既未仔細詢問雇員,也未向銷售方核實,繼續用購回的工業酒精勾兌生產“白酒”出售,導致了多人傷亡的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王長兵、覃長芬、唐倩使用自來水、食用酒精與少量自釀苞谷酒勾兌“白酒”冒充苞谷酒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共同犯罪中,王長兵系主犯;覃長芬、唐倩均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唐倩實施部分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周歲,可酌情從輕處罰。王長兵主觀上系間接故意,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長兵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8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99萬元。覃長芬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9萬元。唐倩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6萬元。
案例2:
陳金順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經營,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非法經營“病死豬”肉案件
(一)簡要案情
2010年11月起,被告人陳開梅到福建省莆田市收購病死豬,並以每月人民幣2000元的報酬雇用被告人張可把病死豬運輸到被告人陳金順租用的豬場,由被告人林彬霞進行屠宰後銷售給被告人陳金順,總銷售金額達30萬餘元,違法所得12萬元。
陳金順收購病死豬肉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50萬餘元,違法所得20萬元。其間,其每月以2000元至2500元的報酬雇用被告人李游、陳志輝押車、收賬、運輸。被告人周勇、吳鴻夫妻從陳金順處購買病死豬肉製成香腸等銷售,銷售金額達7萬餘元,違法所得1.5萬餘元;被告人周建成從陳金順處購買病死豬肉達3萬餘元並轉售;被告人孫沼然從陳金順處購買病死豬排骨並轉售,銷售金額達7000餘元,違法所得1000元。2011年7月25日,警方在陳金順租用的豬場中查獲尚未銷售的病死豬肉4060斤。經鑑定,送檢樣品含有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病毒和豬圓環病毒2型,“揮發性鹽基氮”超標。
另查明,被告人陳金順曾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收購贓物罪,於2008年4月3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2萬元。
(二)裁判結果
福建省仙遊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金順低價收購病死豬肉並轉售;被告人陳開梅、林彬霞向他人收購病死豬屠宰後銷售;被告人李游、陳志輝、張可明知陳金順、陳開梅生產、銷售的是國家禁止經營的病死豬肉,仍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非法經營罪,應擇一重罪處斷;被告人周建成、孫沼然等明知是病死豬肉仍購買,加工後銷售或直接銷售,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陳金順、陳開梅、林彬霞系主犯;李游、陳志輝、張可系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陳金順繫纍犯,應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金順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陳開梅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林彬霞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6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以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3:
范光非法經營案
--非法銷售“瘦肉精”案件
(一)簡要案情
2009年以來,被告人范光為牟取暴利,從安徽省淮南市倪陸昀(另案處理)等人處多次購買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原粉,並在山東省梁山縣等地將“瘦肉精”原粉與一定比例的石粉混合加工成袋裝肉用動物飼料添加劑並銷售。經層層轉手,上述物品銷售給牛羊養殖戶,導致大量使用“瘦肉精”餵養的肉用牛羊流入各地市場。至2011年9月,被告人范光共購買“瘦肉精”原粉25千克勾兌後銷售,銷售金額達200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范光明知鹽酸克侖特羅是國家禁止在飼料中使用的藥品,為牟取暴利,用鹽酸克侖特羅配製成飼料添加劑出售給養殖戶,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考慮到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范光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4:
李瑞霞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生產、銷售偽劣食品添加劑案件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李瑞霞系被告單位上海蒙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凱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馬文革、馬民學系公司工作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9月起,蒙凱公司低價購入河南省桐柏縣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落地級小蘇打258.33噸、內蒙古旭月集團有限公司小蘇打40噸及生產設備,同時定製標有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鈉小蘇打編織袋5000隻。將上述兩種小蘇打以8∶1的比例混合,並進行烘乾、粉碎、包裝後,分別銷往浙江杭州、衢州等地,總計銷售偽劣小蘇打243噸,銷售金額達人民幣44.73萬元。2011年5月24日,執法人員在生產現場查扣了成品3.35噸、原料27.7噸及生產設備。經鑑定,從案發現場扣押的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鈉成品為不合格產品。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蒙凱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的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鈉進行生產、銷售,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44.7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李瑞霞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馬文革、馬民學系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馬文革、馬民學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瑞霞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蒙凱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李瑞霞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馬文革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馬民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5:
袁一、程江萍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銷售偽劣產品案
--銷售“地溝油”案件
(一)簡要案情
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程江萍明知柳立國(另案處理)經營的濟南博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濟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生產的油脂是用餐廚廢棄油加工而成的,仍向經行銷售食用油的河南省鄭州市慶豐糧油市場宏大糧油商行業主被告人袁一推銷,多次為袁一和柳立國的交易牽線搭橋,從中賺取佣金。袁一明知上述情形,在程江萍介紹下,大量購入上述兩公司非法加工的油脂,為此支付貨款總計人民幣300萬餘元。袁一將其中價值295萬餘元的油脂灌裝後零售給周邊的工地食堂、夜排檔、油條攤業主,或者加價銷往新鄉市、三門峽市等地的食用油經銷企業。其餘價值5萬元的油脂售往武陟縣智輝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江萍明知是用餐廚廢棄油加工而成的油脂,仍向被告人袁一推銷,並居間介紹從中牟利;袁一明知程江萍推銷的是用餐廚廢棄油加工而成的油脂,仍大量購入,冒充食用油銷售給餐飲經營者、食用油經營企業等,兩被告人的銷售金額達295萬餘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被告人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將偽劣成品油銷售給化工企業,銷售金額達5萬元,其行為又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兩被告人犯數罪,依法應並罰。在共同犯罪中,袁一系主犯;程江萍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袁一、程江萍有認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袁一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3萬元。被告人程江萍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繳。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