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信訪處接待來訪工作細則

最高人民法院信訪處接待來訪工作細則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80年06月20日發布,自1980年06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凡屬於法院工作範圍的來訪者,除不服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的由各審判庭接談外,均由我處接談。
不屬於法院工作範圍的來訪,由我處依照“歸口”接待的原則,動員其到有關部門反映;如有必要,經領導同意後,可與有關部門聯繫協商處理。
第二條接談人員要弄清來訪人的要求是什麼,申述有無理由,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對屬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應告訴來訪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對法院正在辦理的案件有意見或要求承辦法院儘快結案的,原則上轉承辦人民法院查處,視情況也可轉其上級人民法院督促辦理。
對續訪者,如承辦法院對其所訴問題已做了合理處理的,應說服息訟或函轉承辦法院再做思想工作;如承辦法院正在進行工作,可勸其回原地等候處理;如承辦法院尚未查處的,應函告承辦法院抓緊處理。並勸其回原地等候查處。
第三條屬法院工作範圍的問題的處理辦法:來訪者反映的情況屬於一般性的,可使用例稿轉處;對案情重大、迭經催辦而久拖不決的,接談人可擬函稿經領導核批,請有關法院審查處理並報告處理結果;對情況緊急可報經領導同意,打長途電話向有關法院聯繫;對案情重大、複雜而又來訪多次,雖向有關法院多次催促仍不辦不報的,經領導同意後,可請主管法院來人匯報或派員下去督促查處。
第四條對確屬無理取鬧,長期逗留在京,妨礙社會和工作秩序,又幾經教育無效必須收容的來訪人,應寫收容遣送報告,報辦公廳領導審批,由法警送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條對當日登記而沒有談完的來訪人要適當安置。
來訪人的食宿、路費,原則上自理。
對於老弱病殘,經濟確屬困難的來訪人,可以介紹到接濟站免費吃住一至兩天,同時動員儘快離京。如需延長時間,須經處領導批准。
對於應由法院查處而沒有路費返回原地的來訪人,經處領導批准後,可開具借給火車票的介紹信。凡借路費者應出借據。
來訪人歸還的路費,應及時上繳會計科並在卡片上記錄。
第六條幾項手續制度:
(1)建立“來訪登記簿”和“電話登記簿”。凡是接談過的或用電話聯繫處理的來訪案件,都要立簿登記。
(2)建立定期催辦制度,對重大、複雜的案件,已函轉有關法院查處並要回報處理結果的,一般限期為3個月,逾期不報的,應予催辦。
(3)建立報告審查制度。有關法院或部門送來的來訪處理情況報告,由承辦人審查,寫出處理意見呈報處領導審閱。
(4)建立來訪卡片及卡片管理制度,凡是接談過的來訪,都要建立卡片,寫清楚來訪人的基本情況,所談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處理情況和接談處理意見等。
長途電話記錄稿,收容遣送報告稿,來訪路費借條及歸還收據和來訪處理報告、審查處理意見,都應按時間順序訂入卡片。
卡片按簡易方便的原則保管。
第七條接談人員要認真宣傳黨的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法律,耐心做來訪人的工作,嚴格遵守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不得接受來訪人的任何禮物,不得徇私枉法。努力學習業務,經常研究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定期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工作質量。
來訪人的一切證件、票證、衣物,不予收存。
書寫公文內容要簡明扼要,符合規格,字跡清楚,措詞力求準確、恰當。
第八條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來訪卡片和函稿要妥善保管,不得隨身攜帶,對來訪人所述問題不向無關人員談論。
第九條本細則從1980年8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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