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2月7日,最高法院、法務部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各司法廳(局)、各政法學院:
一、我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重要法律,這標誌著我國的革命法制已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也標誌著我國人民司法工作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這是法院組織法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為指南,以憲法關於法院組織和活動的原則為依據,從我國當前實際情況出發,總結了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歷史經驗,並正確地吸收了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司法工作的先進經驗來制定的。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的發展與提高。認真貫徹法院組織法,將大大促進我國司法工作進一步的民主化和正規化,加強與鞏固我國的革命法制,以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
貫徹法院組織法的首要關鍵,在於全體司法幹部對法院組織法有正確的理解,求得認識一致,解釋一致和行動一致。因此,有領導、有組織地動員與組織全國司法幹部認真學習法院組織法,便成為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當前的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
二、各級司法幹部對法院組織法必須認真鑽研,真正領會了它的精神實質,才能正確的運用。這就要求大家精讀法院組織法,逐條研究,掌握問題的重點,防止糾纏於一些枝節問題,著重對下列六個問題能取得一致的正確認識:
1.加強與鞏固革命法制在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建設中的重要意義,以及國家審判權統一由法院行使,對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等法制統一原則的意義。
2.法院的任務:(1)實行專政與保護民主是我們法院根本任務中統一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2)司法工作必須為國家政治任務服務,由於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政治任務,因此“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順利進行”便成為司法工作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3)人民法院不單純是懲罰機關,並負有教育人民的任務。
法院應該運用自己的特有職能——“通過審判活動”來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國家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服務。如果法院幹部離開審判工作崗位去參加中心工作,就失去法院的特有職能,必將消弱審判工作為中心工作服務的作用。
3.法院工作進一步民主化的各項制度的意義與作用。審判公開、辯護、陪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法院院長選舉及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等制度,不僅是有關法院組織和活動的原則,而且是憲法中所規定的國家制度。這些制度是為了保證準確地打擊敵人,合理地處理民眾的糾紛,以期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縱一個壞人。認真貫徹這些制度,首先是有利於人民,同時也有利於司法工作的開展與提高。
4.建立與加強法院內部的集體領導,進一步發揮合議制和審判委員會的作用,加強院長、庭長在集體領導中的責任。
5.法院與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委員會、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間、法院上下級間的正確關係,以及上級法院如何實行與加強對下級法院的審判監督。
6.法院設定和審級問題:基層人民法院設定人民法庭,增設中級人民法院和實行二審終審制的好處。
三、學習的成敗關鍵決定於各級領導幹部是否能帶頭學好。因此,省、自治區、市法院和司法廳(局),省法院分院,縣、市、市轄區法院的領導幹部應首先急中學習,然後在各單位展開。最好的方式是由省、自治區、市法院和司法廳(局)召集省法院分院和縣、市、市轄區法院的負責幹部(每單位來一個院長和一個能幫助傳達的幹部——以下同此),到省法院集中學習,這樣能更直接、深入和廣泛地傳達與貫徹這次“司法座談會”的精神;然後由法院分院和縣、市、市轄區法院的負責同志回去領導本院幹部學習。如果全省集中有困難,可採取另一種方式,即分片召集省法院分院和縣、市、市轄區法院負責幹部集中學習,並由省法院和司法廳指派負責幹部幫助,然後由各院院長回去領導本院幹部學習。此外,還有一種方式是先由省法院和司法廳召集省法院分院和省轄市法院負責幹部集中學習,再由省法院分院召集所屬縣、市法院負責幹部集中學習,然後由各院院長回去領導本院幹部學習。一般以採取前兩種方式為好。至於各專門法院幹部的學習一般應由所在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省、市法院、司法廳(局)統一籌劃。已經建立司法廳(局)的地區,司法廳(局)必須與省、市法院密切配合,搞好這次學習,不得互相推諉。集中學習的時間不能過長,以半個月左右為宜。一般幹部在本機關的學習時間可由各省、自治區、市法院和司法廳(局)具體規定。
各地司法幹部在學習法院組織法時,應首先集中解決認識問題。我們要求參加這次“司法座談會”的負責同志作好傳達報告;組織逐條討論,並將學習中提出的問題綜合解答和反覆研究、逐步深入;在學習中還應結合典型經驗介紹,並由省、自治區、市法院按照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各項制度進行案件的審判,通過具體事例來推動學習,教育幹部。同時,在學習中,必須發揚批評與自我批評的精神,特別應由上而下的檢查、批判與法院組織法不相容的思想觀點和工作作風。必須著重檢查保守思想尤其是缺乏民主的思想;此外,對分散主義傾向亦應揭發批判,以便掃除學習與貫徹法院組織法的思想障礙。為使法院工作與檢察工作更好地結合,各地法院在學習法院組織法的同時,必須結合學習檢察院組織法。
四、學習法院組織法的目的在於正確地貫徹執行。各單位在領會法院組織法的精神實質後,更必須根據“由上而下,層層帶頭,點面結合,積極推行”的方針,研究並制定本地區如何全面貫徹執行計畫。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各項制度,省、自治區、市以上法院應首先執行,作出榜樣,向下推行;同時,各省、自治區、市法院和司法廳(局)應具體指導一、二個縣、市法院搞好基點,吸取經驗,推動各地。各省、自治區、市法院和司法廳(局)應認真總結貫徹法院組織法的經驗,及時通報,要求各級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於1955年內將本地區全面執行法院組織法的情況和經驗,作出系統總結。法院組織法是我國的重要法律,我們必須堅決地全面執行,這是肯定的。但在具體執行中,應根據具體情況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不能盲目的推行,以免流於形式。也應防止目前已有條件可行者,而藉口“逐步”實行,拖延貫徹執行的時間。因此,有條件的應立即執行,條件不夠的即應積極創造條件。
五、在學習法院組織法時,原有的司法業務學習暫停,待這一學習結束後,再繼續學習。各省、自治區、市法院和司法廳(局)應隨時將學習計畫和貫徹執行法院組織法的計畫及總結分別報告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