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
1952年8月2日,最高法院、法務部
各大行政區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各省市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法院:
本院華東分院《清理積案中改造舊法觀點舊作風的幾個問題的綜合報告》很好。該院在清理積案中貫徹了司法改革的精神,並有所創造,特通報各地參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清理積案中改造舊法觀點舊作風的幾個問題的綜合報告
一、積案清理情況
三反結束後,本院積案已達748件(三反前積壓531件),除部分辦結案件及已決定發交給各地結合“三反”、“五反”處理者外,實有積案704件,講刑事381件,民事323件。刑事多於民事。刑事中以殺人案件最多,有239件,占全部刑事積案的68.48%,這次清案工作,從5月29日開始,歷時半月,至6月12日勝利結束。參加清案人員共74人(除本院審判員、書記員及部分行政人員外,有中央偵察組6人,婦聯3人),直接辦案者49人,實際辦案8天,共清結了刑、民案件649件,基本上完成了清案任務。平均每人每天辦1.66件,比較過去每人平均每兩天辦案一件,工作效率提高了3.3倍,打破了本院每一同志辦案的歷史記錄。
二、貫徹機關民眾路線,堅決與舊法觀點作鬥爭
解脫舊的思想束縛,放手發動民眾,是這次清理積案取得成績的基本關鍵。一開始我們對清理積案就作了充分估計,三年來陷於清理積案的沉痛教訓記憶猶新,已為多數同志所不滿;如果墨守成規採用舊一套的辦法,勢必形成邊清邊積而不能自拔,同時接受了中央及北京的先進清案經驗,根據這一特點和條件,我們即確定了必須“堅決的從舊的不合理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創造新的方法,通過清理積案,批判舊法觀點與舊作風”,並必須貫徹領導與骨幹相結合,骨幹與民眾相結合的工作方針。首先,組成了清委會,在清委會集中領導下工作。一方面做到通力合作,機動用人,凡能辦案者辦案,以及院、部長手到、腳到、眼到,深入庭組,直接與民眾見面,親自參加小組評議和閱卷審核判決;另一方面貫徹與掌握了集中評議與專案專辦相結合的層層負責制,對案情簡明的案件,用專人專辦的辦法,較複雜的案件均交評議,有關政策重大案件,須送清案委員會討論核定。專案專辦的案件,又與同志互助、小組長審核相結合,防止了產生草率現象。改革了過去審判員辦案必須過三關(組、庭、院),書記員辦案必須過四關(再加審判員一關)的官僚主義、文牘主義作風。經驗是上下直接通了氣,隨時解決了問題,教育了幹部,充分發揮了機關民眾的積極性,創造性,收到機動用人、凡能辦案者辦案,大生產方式的工作效果。
同時在工作中及時揭發與批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均”、“契約神聖不可侵犯”“權利義務平等”、程式觀點、三審是“法律審”等嚴重的超階級與機械的法律觀點及舊作風,提高了幹部政治水平業務水平,湧現了一批新的能辦案的幹部。鐵的事實證明:過去積案不能自拔的癥結,不是幹部少,而是舊法觀點舊作風的障礙,如果我們能在這一初步改革基礎上,進一步發揮,不僅可以做到無案可積,而且一定會騰出手來去搞中心了。這就是我們此次清理積案最重要的收穫。
三、改革舊的判決形式,解放新的力量
過去本院判決寫法所受舊影響很深。一件判決,總是三段論法,洋洋千言,形式上面面俱到,實質上言之無物,寫一件判決比看卷花費的時間還多。本院在這方面一向有“何派”、“孫派”之稱(孫、何均系舊法人員),甚至一部分新知識分子,亦奉何、孫為“大師”,馬首是瞻。因而束縛了不少積極分子的創造性、積極性,這也是少數人辦案多數人不能辦案的一個重要癥結。因此如何改革判決形式,解放生產力,也是新舊思想鬥爭的重要一環。事實證明,只要立場明確,有民眾觀點,能分析問題,文字通順,就可動手;只要領導放手,也就能發揮民眾創造。過去(是單純舊法技術觀點)認為除了審判員能辦案外,書記員以及行政幹部、工農幹部都不能辦案(即不能寫判決),這種不符合“條件”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相反的,所謂辦案能手(即能寫判決)何憲章、梁仁傑等這次辦案最慢,舊法原形畢露,一向被看作所謂不能辦案的青年男女知識分子和老幹部,不僅能辦,而且辦得不壞,有力地打擊了所謂審判工作神聖不可侵犯的神秘化的舊法觀點,解放了大批生產力。
四、採用量刑排隊辦法,重視量刑政治效果
過去我們是孤立辦案,孤立量刑,就事論事,就事量刑,一般是不問地區實際情況,不大問量刑政治效果。這次積案數量甚大,又是集中處理,在刑事中(1)殺人案比較重大,絕大部分是人民內部問題。因此,如何做到有分析、有分別、以體現少數從嚴,多數從寬的政策原則,並通過有分別的量刑體現政策貫徹政策,是一個極重要的問題。首先,根據犯罪性質和情節分類排隊,結合地區排隊。從類型排隊中發現了全部殺人案件中,以婚姻殺人為最多。其中封建壓迫與婦女爭取婚姻自由而殺害的91件,姦情謀殺者135件,虐待致死者33件,墮胎致死者4件,圖財害命者69件,過失致死者9件。圖財害命者以皖北地區為多,皖北又以宿縣、阜陽為多。幹部干涉婚姻者以浙江金華為突出,謀殺往往是男子主動,在35件謀殺中婦女單犯殺人者僅2件。從排隊中找出規律,找出特點,聯繫地區政治情況,掌握寬嚴尺度來量刑,那就比之就案論事,就事量刑有把握多了。其次,量刑與具體情節相結合。即同一地區的若干案件犯罪性質相同者,要分別主犯、從犯、犯罪時間(前後遠近)、地區(進步、落後)、年齡(青、壯、老)、成份(歷史好壞)、動機、手段、坦白程度、民憤大小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附帶條件差者從嚴,好者從寬:一個地區同樣類型案件過於集中者從寬,有代表性者從嚴,寬嚴準確明顯。這樣從地區實際情況出發,在少數從嚴、多數從寬,主犯從嚴、從犯從寬的原則下,就可以避免孤立量刑,一眼看高,一眼看低,漫無標準的現象。
為了執行時便於結合運動,又試行三審判決(包括覆核)發交省院核對辦法。這就是把判刑的殺人案件(重點是死刑),採取通過省院核對與組織執行的辦法。省院如發現錯判,或地區情況不適合者,還可送回重新改判。至於何案何時執行,亦由省院通過領導有計畫地結合運動執行。這就從孤立辦案,脫離實際,脫離政治的情況下(客觀上地區廣闊,案件分散,不可能件件就審),初步的摸到了聯繫實際、聯繫政治的一些方法,打破了所謂“終審判決即錯判也不能變更”的神秘性。
五、有調查、有研究、有準備的為政治為運動而服務
人民司法工作為政治服務,為運動服務的道路,根據我們的體會,肯定是行得通的。土改、鎮反等人民法庭就是最明顯的例子。拿最近省縣報告來看,在這方面有著很多創造和經驗。福建省閩南縣17個幹部(有婦聯)以一個月時間,用民眾訴苦、教育鄉村幹部、處理典型與集體調解相結合的辦法,解決了700餘件懸而未結婚姻案件,全省張貼了幾個死刑(有代表性的)大布告,作了廣泛的宣傳,有領導,有計畫地開展了貫徹婚姻法運動,震動了全縣、全省,推動了該縣征糧工作的勝利完成。最近屏南縣清理積案工作,採取了有領導有計畫地通過典型案的恰當處理,打擊了土改後的破壞土改惡霸分子,及燒毀山林的違法分子,解除了農民的生產顧慮,保護了山林,收到了為生產運動服務的良好效果和經驗。這就說明了只要我們善於從實際出發,面向政治,面向民眾,則完全能夠取得各方面的配合支持與民眾的擁護。那么為政治服務,為運動服務的方向是完全可以行得通的。根據現有的經驗,這個類型,可以說是我們努力的主要方向。
浙江黃巖縣,以5個幹部(3個法院幹部,2個婦聯幹部)一個月時間,巡迴了寧溪、烏岩、頭陀、金清、新橋等8個區。通過發動民眾,培養典型,座談討論、集體調解和集體判決的辦法,處理了168件婚姻案件(判決只36件)。由於他們用民眾工作方法與民眾直接見面,密切聯繫了民眾,就解決了壓而未決的問題、貫徹了政策。從效果上看,由於面對民眾,政策法令也就為民眾所掌握。因而解決的案件切合實際,合情合理,不服抗訴者僅5件;相反的居仙縣自嫌人少,坐在機關孤立辦案,結果邊清邊收,積案累累。據台州分院報告,1至4月份152件婚姻抗訴中,居仙縣占66件,為全數43%強。一個是以民眾工作方法,面對民眾;一個是座大堂問官司的衙門作風,兩者相比,是非鮮明。
再從華東分院已判案件中,及司法統計中,根據兩個地區不完全而又沒分析的材料看,山東省1951年共收殺人案件7090件(而又以膠州、兗州為主),判死刑的1455人,平均接近每3件殺1人。皖北區1951年7月至12月,半年中收到殺人案件1937件,與1950年同期收到的殺人案件1448件相比,不僅沒有減少,而且還有增加。這兩個地區的殺人案件為什麼這么多呢?辦案人只是說:“不僅1950年多,1951年多,現在還是多。”又說:“這個地區過去就是民性乾悍”。再從統計工作上看,為什麼沒類型統計,也沒成份、年齡統計呢?人民內部自相殘殺死了這樣多的人,又判死了這樣多的人,為什麼找不出一定的規律和特點呢?為什麼還未震動我們的司法幹部?為什麼對領導上沒有反映呢?這就是孤立辦案的危害,這就是殺人償命而己的危害,這就是脫離實際不問政治的危害,也就是缺乏階級觀點,民眾觀點的結果。
從以上說明,司法工作的必要性與可能性,過去我們沒把人民司法工作做好的癥結所在,主要是舊觀點舊作風在作怪,不是什麼幹部少的問題,而是政治路線與組織路線的工作路線問題。根據目前法務部門的組織情況,政治情況,要想完成和承擔起這樣嚴重建設任務,不首先從組織上來個革命是不可能的。因此,當前司法工作在一定時期如何把貪贓枉法,違法亂紀,蛻化墮落及惡習甚深不堪改造的壞分子清除出去,應當成為各級法院中心任務與堅定不移的方針。另一方面特別是從思想上、政治上肅清舊法觀點與孤立辦案的舊作風殘餘。徹底打碎坐堂問案、孤立辦案,脫離實際,脫離民眾的工作方法,建設為人民服務,為政治服務,面向政治,面向民眾、司法民眾化、密切司法工作與人民大眾的聯繫的人民司法工作,將是一場新舊思想和作風的嚴重鬥爭。較之人事調整、組織整頓更為重要,也更為艱苦,這是司法工作能否改革的關鍵環節。如不予以解決則根本無法使司法工作前進一步,雖有人事調整,司法改革亦將落空。這一決定性的鬥爭,對領導幹部來說,也是一嚴重考驗。從工作上說,如何總結人民法庭及其他方面的先進經驗,如何有準備有領導的清理積案,從實踐中不斷的去提高與發揮為政治服務、為運動服務的經驗也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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