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公告——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公告——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在2001.07.1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務部頒布。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的《法官法》、《檢察官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將保證高素質的法律人才進入司法和律師隊伍,有利於提高審判、檢察、律師工作質量,有利於法律專業人才的流動。這一制度的確立,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重大進步。

二、鑒於《法官法》、《檢察官法》修正案於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修正案關於國家實行統一司法考試的規定,200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考試、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初任檢察官考試和法務部的律師資格考試都不再單獨組織,納入2002年年初舉辦的首次國家司法考試。

三、法務部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研究制定國家司法考試的實施辦法。具體事宜另行公告。

四、2001年度律師資格考試報名從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進行,已辦理報名手續的人員,視為辦理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手續,繼續有效。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範圍原則上依據法務部頒布的2001年律師資格考試大綱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初任法官、檢察官考試大綱、綱要確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內容將依據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試實施辦法作適當調整,有關調整內容及考試時間、組織方式等事宜由法務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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