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郵電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打擊盜用電話號碼非法並機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郵電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打擊盜用電話號碼非法並機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在1995.10.27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郵電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郵電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幾年來,盜用長途電話帳號、偷接他人電話線路以及盜用行動電話碼號、非法並機等違法犯罪活動猖獗,其發案範圍很廣,危害後果很大,不僅給國家和用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且直接危害通信安全暢通。為了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維護通信的正常秩序,確保通信的暢通,必須嚴厲打擊盜用電話碼號非法並機的違法犯罪活動。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公、檢、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郵電部門,要對本地盜用電話碼號非法並機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認真進行調查,從實際出發,認真做出打擊部署,綜合治理,通力協作,精心組織,落實辦案力量,把打擊和防範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加大打擊力度。各級郵電保衛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要認真對待用戶的申告,對被盜碼並機的,要立案調查。重大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郵電保衛部門要積極配合進行查處。要把盜用電話碼號,複製、倒賣行動電話偽機的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打擊的重點。要獎勵舉報和破案有功人員,以擴大線索,鼓勵破案。

對於盜用行動電話碼號非法並機的違法犯罪分子,應充分考慮其造成的危害後果,依法嚴厲查處。對於個人自我並用行動電話機的,由郵電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於非法盜用長途電話帳號、碼號偷打電話、偷接他人電話線路並機使用的,要依據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盜用他人長途電話帳號、碼號造成損失,盜竊他人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的規定,依法懲處。對於盜用他人行動電話碼號,非法複製、倒賣、使用的,要依據1995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5)6號《關於對非法複製行動電話碼號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中“對非法複製竊取行動電話碼號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對明知是他人非法複製的行動電話而倒賣的,應當以銷贓罪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對明知是非法複製的行動電話而使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依法懲處。對於破案收繳的行動電話偽機和作案工具等,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收繳的罰沒款上繳國庫;追賠用戶損失的電話費由郵電部門退還用戶;賠償的入網費、月租費等交郵電部門。

三、加強法制宣傳。各地要廣泛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使人們懂得盜用電話碼號非法並機偷打電話,是一違法犯罪行為,並提醒民眾不要購買和使用行動電話偽機,不要隨意將行動電話借給他人,不要到非郵電部門指定的維修點修機,不得自行並機使用行動電話。對於打擊非法並用行動電話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要利用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報導,擴大宣傳效果。要選擇典型案例,進行公開處理,以弘揚法制,震懾犯罪,教育民眾。

四、強化防範措施。盜用碼號非法並機偷打電話是一種技術性的違法犯罪活動。各地郵電部門要積極研究和採取技術措施加以防範,以有效控制行動電話偽機進入移動通信網。各級郵電部門要加強業務管理,建立健全行動電話資料管理制度,以防碼號被盜用。

五、嚴格行業管理。各地郵電部門要積極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對行動電話銷售、維修網點加強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把核准登記關,堅決取締無照經營,依法查處超越經營範圍從事行動電話銷售、維修的行為,嚴厲打擊走私行動電話和製造、銷售假冒偽劣行動電話的違法活動。

望各地接此通知後,結合本地實際抓緊部署,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郵電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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