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陸解放已五年,朝鮮停戰將近兩年,革命軍人給家庭通信的條件完全具備。為保障革命軍人婚姻,又照顧一部分多年無音訊之革命軍人配偶的切身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精神,自婚姻法公布之日起兩年內如革命軍人與家庭通過訊,而後又有兩年與家庭斷絕通訊關係,其配偶要求離婚時,經縣人民法院向該軍人家屬、親友與當地民眾、鄉人民委員會和人民團體調查屬實,即可判準離婚,不必再向軍人所在部隊查詢。志願軍被俘失蹤軍人婚姻問題,亦按本通知執行。(1954年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軍委總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被俘失蹤軍人婚姻處理問題的聯合通知”作廢)關於現役革命軍人取消婚約問題,仍應遵照1951年6月30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軍委總政治部“關於處理現役革命軍人取消婚約問題的聯合通知”辦理。
軍隊各級政治機關,應十分重視這一關係部隊鞏固與革命軍人切身利益的問題,教育和督促所屬人員經常與家庭通信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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