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反腐敗鬥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中發[1993]9號),《決定》所提任務、要求與前一段黨中央關於近期開展反腐敗鬥爭的一系列指示、部署及中紀委二次全會精神是一致的,是指導這場反腐敗鬥爭的重要檔案。高檢院在8月初分片召開的檢察長碰頭會上和《關於認真學習貫徹江澤民同志在中紀委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近期檢察隊伍自身反腐敗的四項任務,中紀委駐高檢院紀檢組也印發了《關於近期抓好檢察機關自身反腐敗工作的具體意見》。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結合實際,採取得力措施,把自身反腐敗工作抓緊抓好。
兩個多月來,各級檢察機關在高檢院和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在嚴格執法、狠抓辦案、抓緊查辦大案要案、懲治貪污賄賂等犯罪分子的同時,把自身反腐敗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各級檢察院相繼組成了領導小組,對年底前的工作作出了部署,各項反腐敗工作正在穩步發展,制止和糾正亂收費、亂罰款的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已清理出十四項亂收費、亂罰款金額七百一十五萬三千六百九十四元,已清退二百三十萬零一千九百四十八元,上交財政二十七萬零八百六十九元,其餘正在清退中;加強了對檢察人員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高檢院紀檢監察部門列出重點督辦案件十三件,各省級院列出直接查辦、督辦案件一百四十件;各級檢察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的脫鉤工作正在進行。
從前一段自身反腐敗工作情況看,多數單位領導重視,措施具體,抓的比較認真,但也有少數單位工作抓得不緊不實。有的重視了查處社會上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這完全是必要的;但是,對自身反腐敗工作有所忽視。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確保檢察機關自身反腐敗鬥爭深入紮實地進行,取得明顯的階段性成果,必須進一步採取措施抓緊各項反腐敗工作的落實。為此,高檢院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今年年底前幾項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關於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問題。各級院的正副檢察長及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對照中央提出的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五條規定,認真進行自查自糾,對違反五條規定的行為,要嚴格按照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五條規定的實施意見》(中紀發[1993]11號)嚴肅處理。 (二)關於查處檢察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問題。各級檢察院接本通知後,要對現有案件及線索進行一次分類排隊,突出重點,責任到人,限期結案,嚴肅處理。查處的重點是利用檢察職權貪污、受賄、徇私枉法、敲詐勒索、泄露案件機密等以權謀私的案件以及濫用職權、刑訊逼供、非法抓人、濫用槍枝戒具欺辱民眾的違紀案件。要高度重視、認真處理民眾對檢察人員的檢舉控告,重大案件要由上級檢察院直接派員查辦或督辦。上級檢察院要確定一些直接查辦或督辦的重點案件,及時處理,及時通報,運用正反典型教育廣大幹警。對干擾、阻礙查辦案件的,不管是誰,都要堅決處理。
(三)關於堅決制止利用檢察職權亂收費、亂罰款的問題。嚴格執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財政部《關於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繼續貫徹落實高檢院《關於堅決制止利用檢察職權亂收費、亂罰款的通知》精神,在前段做好自查、自報、自糾工作的基礎上,上級院要進行重點抽查。對以種種藉口索要、攤派的“贊助費”,“提成費”,以及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等不正當收費的,要逐項、逐筆登記,開列清單,予以清退或上交財政,並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對有意隱瞞不報或繼續亂收費、亂罰款、亂拉贊助的,要追究其主要領導的責任。
(四)關於查究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扣押人質等違法辦案問題。高檢院對這一類問題已經三令五申,堅決禁止,但少數地方的檢察院仍有此類事件發生。各級檢察院領導要高度重視,特別是問題突出的地方,要作為自身反腐敗的重點來抓。今後,梵谷檢院要求查報結果的這類案件,省級院都要認真督辦或直接調查,堅持錯誤不改的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五)關於嚴禁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遊的問題。各級檢察院要嚴格執行中央的要求,嚴禁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遊。檢察人員不準接受企事業單位的邀請、資助出國(境)旅遊或變相旅遊,更不準索要、擠占企事業單位的名額搭車出國(境)。各級檢察院要對1992年7月1日以來公費出國(境)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遊的通知》(中辦發[1993]16號),對檢查出的問題認真進行處理。
(六)關於實行經費“收支兩條線”問題。嚴格執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各級檢察機關不得利用檢察職權搞“創收”;不得以任何形式給下級檢察院、檢察院內各部門和幹警個人下達創收指標;辦案中收繳的贓款贓物必須嚴格管理,不得將贓款以個人儲蓄形式存入銀行,獲取利息。結案後贓款贓物應按規定移送或上交財政。年底前,各級檢察院應安排對贓款贓物的管理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清理檢查,發現問題,應予糾正和查處。
(七)關於檢察機關不準經商辦企業,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問題。對檢察機關已經開辦的經濟實體,嚴格按照《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辦理脫鉤、劃轉手續。各級檢察機關不準興辦任何類型的經濟實體,不準以檢察機關的名義向經濟實體投資、入股;不準接受各類經濟實體的掛靠。
對現有的隸屬於檢察機關的經濟實體,應分別情況予以脫鉤、劃轉或撤銷。當前,就要作出計畫,著手實施。
(1)以各種形式掛靠的經濟實體一律徹底脫鉤。
(2)直接經辦的經濟實體,應主動與政府主管部門聯繫,儘可能劃轉到大型企業集團或大型綜合性公司。如經營規模較小,又經營虧損的,應予撤銷。
(3)與其他公司、企業合營、聯營的,應抽回資金(包括固定資產的投入)或轉讓股權。
(4)脫鉤、劃轉前,應組織專人清查資產或由審計部門作出審計報告。經濟實體開辦時由檢察機關墊付的資金應限期清退,檢察機關原有的固定資產投入,必須收回,原物難以返還的,應折價償付。
(5)檢察機關在職幹警一律不得兼有檢察幹部和經濟實體職工的雙重身份,不得在經濟實體中兼職。
檢察機關後勤服務部門依據有關政策開展社會化服務所辦的經濟實體,應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因偵查工作需要組建的經濟實體,必須經過高檢院批准,各地不得亂開口子。凡未按要求審批的,均應脫鉤、劃轉或撤銷;個別確有必要保留的,必須按規定報高檢院審批。
上述各項工作,各地務必在11月20日以前抓緊完成,並於11月底由省級檢察院匯總報高檢院。
二、要加強對自身反腐敗鬥爭的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自身的反腐敗鬥爭,要在地方黨委的統一部署下進行,由院黨組組織部署,並組成由院領導、政工、紀檢監察以及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臨時班子,專門負責這項工作。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上級檢察院在抓好本機關反腐敗工作的同時,一定要切實擔負起領導責任,積極主動地協助地方黨委抓好下級檢察院的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上級檢察院的領導同志要加強對本地區檢察機關自身反腐敗鬥爭的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全面情況,針對檢察機關特點,從本地的實際出發,領導好這場鬥爭。要親自督辦或查辦檢察人員違法違紀大案,通討剖析典型,推動檢察機關廉政建設的進展。下級檢察院要堅持實行請示報告制度,準確、及時、連續地向上級檢察院報告或反饋各種情況。
高檢院擬於11月份對檢察機關自身反腐敗工作組織檢查,明年初進行階段性成果總結,同時部署下步工作。各地要根據上述安排和要求,切實抓緊落實,使反腐敗鬥爭取得明顯的階段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