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7年1月1日)
平裝: 907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503669729
條形碼: 9787503669729
尺寸: 21 x 14.8 x 3.6 cm
重量: 939 g
作者簡介
徐滌宇,1970年7月生,湖南省新邵縣人,中國民主同盟盟員,副教授;1992年7月本科畢業於中南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並留校任教;1994年參加全國人大法工委主持的中國契約法(專家試擬稿)“契約權利和義務的轉讓”一章的起草工作;1997年7月畢業於中南政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1997-1998在哥倫比亞作訪問學者,1998-1999年在阿根廷作訪問學者,期間被阿根廷羅馬法協會聘為榮譽會員;在國外做訪問學者期間,翻譯了100餘萬字的兩部民法典(智利共和國民法典、阿根廷共和國民法典);兩年的拉美留學生活使其成為國內最好的拉美法研究專家之一,其工作在義大利、西班牙和整個拉美地區廣受關注,並因此被拉美國家的媒體報導;2000年9月起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法典研究所副所長;現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攻讀博士學位。
內容簡介
拉丁美洲系是羅馬法系的一個重要分支。阿根廷民法典被視為是塑造了拉丁美洲法系的典範民法典之一。相對於先前的和其他的民法典而言,它保持了高度的獨立性。它的主要來源是巴西法學家弗雷塔斯的《草案》。這表明了西班牙語國家與葡萄牙語國家在拉丁美洲的一體性之內的緊密的聯繫:是他們所具有的共同的羅馬法基礎使得這種相互的交流成為持續性的和永久性的。——編者語
目錄
關於通過民法典的法令
各序題
第一題 關於法律
第二題 計算法律期間的方式
第一卷 人
第一篇 關於人的一般規定
第一題 法人
第二題 實際存在的人
第三題 將出生的人
第四題 人在出生前的生存
第五題 人在出生的證明
第六題 住所
第七題 人的生存的終止
第八題 已作死亡推定的失蹤人
第九題 未成年人
第十題 精神病人和無資格之人
第十一題 聾啞人
第二篇 家庭關係中的對人權
第一題 婚姻
第二題 親子關係
第三題 親權
第四題 收養
第五題 親屬及親等;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題 監護
第七題 可成為監護人之人
第八題 監護的指派
第九題 監護之管理
第十題 監護的終止方式
第十一題 監護的帳目
第十二題 保佐
第十三題 未成年人之公共職權機構
第二卷 民事關係中的對人權
第一篇
第一部分 債的一般規定
第一題 債的性質及發生依據
第二題 自然之債
第三題 在不以觥飯不及金錢為標準的債中產生的損失和所失利益
第四題 主債和從債
第五題 附條件之債
第六題 附期限的債(和標的相關的債)
第七題 給予之債
第八題 作為之債或不作為之債
第九題 選擇之債
第十題 任意之債
第十一題 附違約金條款的債
第十二題 可分之債和不可分之債(和人相關的債)
第十三題 純粹的共同之債
第十四題 連帶之債
第十五題 債的承認
第二部分 債的消滅
第十六題 清償
第十七題 更新
第十八題 抵消
第十九題 和解
第二十題 混同
第二十一題 債權人對權利的拋棄
第二十二題 債務的免除
第二十三題 清償不能
第二篇 導致權利和義務之取得、變更、移轉或消滅的事實和法律行為
第一題 事實
第二題 法律行為
第三題 公文書
第四題 公證書
第五題 私文書
第六題 法律行為的無效
第七題 無效行為或可撤銷行為的確認
第八題 不適法行為
第九題 產生於非侵權行為之不適法行為的債
第三篇 產生於契約的債
第一題 契約的一般規定
第二題 夫妻合夥
第三題 買賣契約
第四題 債權的讓與
第五題 互易
第六題 租賃
第七題 合夥
第八題 贈與
第九題 委任
第十題 保證
第十一題 射幸契約,遊戲、博戲和抽籤
第十二題 有償的終身定期金契約
第十三題 追奪
第十四題 可據以退貨的瑕疵
第十五題 寄託
第十六題 消費借貸
第十七題 使用借貸
第十八題 他人事務的無因管理
第三卷 物權
第一題 基於物之本身或與權利的關係對物作出的規定
第二題 占有以及取得占有的交付
第三題 各種占有訴權
第四題 物權
第五題 物的所有權及其取得方式
第六題 對所有權的約束和限制
第七題 不完全的所有權
第八題 共有
第九題 對物訴權
第十題 用益權
第十一題 使用權和居住權
第十二題 役權
第十三題 特別役權
第十四題 抵押權
第十五題 質權
第十六題 不動產質權
第四卷 物權和對人權的共同規定
序題 權利移轉的一般規定
第一篇 權利因享有人的死亡而移轉
第一題 繼承
第二題 遺產的承認和拋棄
第三題 附清單利益的承認
第四題 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題 死者財產和繼承人財產的區分
第六題 遺產的分割
第七題 無人繼承的遺產
第八題 法定繼承
第九題 法定繼承的順序
第十題 必要繼承人的特留份
第十一題 遺囑繼承
第十二題 遺囑的形式
第十三題 遺囑中的證人
第十四題 繼承人的設立和替補
第十五題 接受遺囑的能力
第十六題 特留份的剝奪
第十七題 遺贈
第十八題 添加權
第十九題 遺囑和遺的取消
第二十題 遺囑執行人
第二篇 針對共同債務人的財產發生的物權和對人權的共同受償
第一題 債權的優先順序
第二題 留置權
第三篇 因時間的經過而取得或喪失物權和對人權
第一題 關於物和訴權之時效的一般規定
第二題 關於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
附題 民事法律的適用
附錄
譯事如煙(代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