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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刑立新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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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新《破產法》則徹底糾正這一做法,從國外立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並設定了相對細緻的規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適時出台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關於企業破產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規定了管理人名冊的編制、置備以及報酬的支付等,從而使該制度有了實施和操作的規則基礎。這一制度的建立,使有志於此的專業人士包括律師、會計師、清算機構人員等,能夠以置備名冊接受選擇的方式被納入管理並開展執業。新型的管理人職業隊伍將由此逐步形成。其中,律師作為法律專業的從業人員,在破產程式尤其是清算程式中,在該項管理人制度下,具有其他專業人員無法比擬的優勢。隨著新破產法的施行,以往的破產法律專業人員的缺失現象必將有所改善。因此,強化專業知識,適應和符合管理人的基本要求和專業水準,從而成為管理人職業隊伍的一員,就成為有志於此的中介機構及其成員必然儘快解決的問題。
其三,破產重整制度,既為管理人提供了施展管理經驗和水準的平台,也對與破產重整相關職業的全面發展起到了推進作用。破產重整制度是在企業出現破產原因之虞對企業實施的拯救與再建的系統工程。該工程事務龐雜、涉及面廣,需要更多、更廣泛的專業人士的加人。新《破產法》摒棄了舊法的破產整頓制度,移植國外的破產重整制度並加以改造。這一制度的確立並沒有企業規模的限制,將會使金融專家、財務顧問、投資銀行、職業經理人等在大量的破產重整程式中有了施展拳腳的舞台,並對企業的融資、重組、經營管理髮揮重要作用。金融專家、財務顧問、投資銀行、職業經理人等專業人士對破產重整制度的了解,使其成為在該程式中能夠更好發揮作用的關鍵。
面對新法出台及業務量放開的前景,作為專業性極強的破產法律事務,必然對有志於此的人士提出更高的專業性要求。在這方面,本套書的出版可謂恰逢其時。筆者根據破產法律規定,在破產法律理論和以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新法下的有關法律問題、破產程式的具體操作模式等均作出相對細緻且具有實務指導性的闡述,對目前法律未能規定的細節站在法學理論的前提下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認識和處理方式,以期拋磚引玉,引導有志於企業破產法律工作的律師及其他專業人士、與企業破產相關的各利益主體,了解破產實務中的法律問題、具體操作和實務處理,從而規範各自的行為和提高專業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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