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曾錦城1945年生於湖南。
1993年,因被人舉報違紀違法問題,經上級部門查處後,曾錦城被免去河南省交通廳廳長職務,調任周口行署專員。從此他開始大肆賣官。
1995年10月,河南省紀委決定對曾錦城的問題立案調查,1996年5月30日,曾錦城被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1997年10月被判刑15年 。
相關
1989年9月至1996年2月期間,利用其擔任河南省交通廳廳長和周口行署專員職務之便,先後在其辦公室和住處內,收受他人賄賂,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總計37次。收受人民幣14.5萬元,美金0.95萬元以及錄影機、空調、電視機、照相機等貴重物品,價值人民幣8.7萬餘元。
1996年5月30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曾錦城受賄案立案偵查。
1996年10月28日偵查終結,移送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所收受贓款、贓物除案發前曾錦城主動退回人民幣0.9萬元外,其餘在案發後全部被追繳在案。
1997年10月6日,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錦城身為領導幹部,目無國法,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系頂風作案,依法應予從嚴懲處。但鑒於其在案發後能主動交待其全部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所受賄賂已全部追退,尚未給國家、集體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1、被告人曾錦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2、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全部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一審判決後,曾錦城認罪服刑,沒有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