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隨州市委、隨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曾都區黨政群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隨文[2010]9號)和《隨州市曾都區委、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政府關於曾都區黨政群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曾發[2010]15號)精神,設立曾都區審計局(掛曾都區審計局牌子),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統籌發展、組織協調全區審計業務工作。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區級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實施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審計執法、審計管理制度辦法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
(三)向區長提交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整改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根據《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1、區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的財務收支。
3、鄉鎮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家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區屬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區投資和以區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6、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依據《審計法》和有關規定,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經濟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全區審計專業培訓,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區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區審計信息系統。
(十)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審計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檔案起草,管理機關文書、機要、檔案、保衛、信訪等事務工作;管理局機關財務;承辦區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聯繫特約審計員,接待來信來訪;承擔局機關退休幹部職工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編寫《曾都區審計局大事記》、《審計年鑑——曾都篇》等工作。
承辦局機關機構編制管理、人事管理工作和出國出境考察培訓的政審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做好乾部教育培訓、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負責全區審計調研工作,對全區審計工作指導思想、重點項目、方法措施及有關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負責全區審計工作計畫協調管理,研究編制全區審計工作規劃,根據區政府和市審計局要求協調安排年度審計工作計畫,並進行檢查;負責起草各類審計綜合報告、檔案、材料,編髮審計內部信息和審計專報;組織指導全區審計情況綜合分析、對外宣傳、信息反饋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分析資料;負責指導全區審計統計和信息工作,並進行審計統計資料分析;承擔審計督促整改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指導全區審計機關計算機技術套用及管理。
(三)財政社保審計科
提出區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區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曾都金庫辦理的區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鄉鎮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區財政局、區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生育、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區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區財政與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四)經貿與金融外資審計科
負責審計區政府有關部門及下屬系統的財務收支;根據有關法律和區政府規定,對區屬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區經貿審計業務。
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組織、授權,審計在曾都區的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負責審計地方銀行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負責審計在我區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在我區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區金融及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區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區人大機關、區政協機關、區法院機關、區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審計業務。
(六)農業與資源環?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區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區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區政府規定,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國家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區投資公司、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系統的財務收支,組織對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四、人員編制
區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審計師1名。
另核定機關工勤編制1個。
五、其他事項
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