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刊資料遺失損壞賠償暫行規則

一、圖書報刊資料是國家財產,讀者自覺加以愛護,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或 撕頁、折角、勾劃、塗寫等。如發現上述情況之一者,應按本規定由借閱人負責 賠償。讀者借閱書刊應當面檢查,如發現污損等情況得由工作人員在污損處加蓋 印記,以分清責任。
二、凡遺失或嚴重損壞圖書報刊者,應以相同版本的書刊賠償(其它書刊不 得抵充),不能賠償相同版本書刊的,不論新舊圖書均以基本價「注』加倍賠償書款,並收取一定的加工費用。具體規定如下:
1、館藏複本較多而又不難補充的一般書刊,按基本價X2賠償。
2、使用、保存價值較大而又不易補充的書刊,按基本價X3賠償。
3、無複本的中外文書刊(包括工具書、影印書刊),按基本價X5賠償。
4、珍本書及絕版書按基本價X10賠償。
5、成套的多卷書,遺失或損毀其中一卷的,賠償規定另定。
6,單行本期刊遺失或損毀,按該刊全年定價賠償,其餘各卷冊不給賠償人。
7,單張報紙遺失或損毀,按該報月價賠償。
8,凡遺失賠款,一律加收0.50元加工費。
9,賠書之後又找到原書而無缺損者,可憑原書退還賠款。如以相同版本書 賠償的,原書刊找到後,經本館蓋章證明,屬賠書人所有,所賠書刊不予退回。
三、一般毀壞、污損書刊,按其程度分別處理:
1、損壞書刊封面、封底,損壞條形碼或拆散書刊者,賠償裝訂費用 1.00元。
2,凡在書刊內摺疊、勾畫、批註等污損較輕,不影響書刊內容完整的,按原書價的10%”損失費(不足1元的按一元計)。
3、嚴重污損或殘缺,影響書刊完整的,則按本規定的第二條賠償。
四、為了保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對有意破壞圖書報刊、盜竊書刊資料或謊 報遺失不還者,必須追回原書刊,需賠償者,視情節輕重,一按基本價的5--10倍 罰款。
五、讀者所借圖書如有遺失,應及時辦理賠償手續,如經過催促,在三月之內 尚未來館辦理賠償手續的,暫停圖書借閱,圖書館通知學校總務處從其工資扣除 賠償後,方可借閱。
六、凡讀者違章賠款,由圖書館出具賠款通知,款交財務出納後,然後將賠 款收據交圖書館登記。
七、圖書資料按規定期限超過半年不還的,按上迷第五條規定處理。 本規定未盡事宜,將隨時提請修訂。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將隨時提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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