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關閉非法煤礦若干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登記編號:雲府登17號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號
《曲靖市關閉非法煤礦若干規定》已經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29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曲靖市關閉非法煤礦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建立良好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堅決打擊非法煤礦,促進我市地方煤炭工業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非法煤礦是指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四種證照,或上述證照不全的煤礦,以及雖有探礦證但實施以探代採行為的探礦企業。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保護、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發、經營、銷售和利用煤炭資源,依法打擊、查處、制裁非法煤礦開採、經營煤炭的行為和一切破壞煤炭資源以及不符合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
第四條 凡在曲靖市轄區內開辦煤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第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擅自開辦煤礦的,由煤炭管理部門依照《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7條的規定,處以2—5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生產。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市煤炭局督促縣級人民政府強制關閉或由市煤炭局組織關閉。也可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照《雲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煤炭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開採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條 煤礦在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的基礎上,還必須依法取得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後方能進行煤炭生產,“四證”不全的礦井,不得進行煤炭生產,違反規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門依照《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7條規定,沒收煤焦產品,處以2—5萬元的罰款。
第七條 所有非法煤礦必須堅決按照炸毀填實井口、遣散人員、撤除電力線路和井上下設備、撤除房屋、收繳民用爆破器材和相關技術資料的六條標準予以關閉。
第八條 任何人不得參與非法煤礦的開採,對除非法煤礦礦主以外的參與採煤的其他人員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拘留。
第九條 “四證”齊全的有證煤礦,不得在其開採範圍內開辦“拖斗井”、“掛靠井”,違反規定的,依照《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7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處以2—5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生產。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強制停產。對兩次及其兩次以上實施上述行為的有證煤礦,除按最高限予以處罰外,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吊銷其採礦許可證、煤炭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條 對取得探礦證而實施以探代採行為的,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依照《雲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煤炭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開採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對組織非法煤礦開採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非法煤礦銷售其煤焦產品的,依照國家發改委《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第45條規定,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煤炭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非法煤礦生產的煤焦產品,違反規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門依照國家發改委《煤炭經營監管辦法》47條規定,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和收購非法煤礦生產的煤焦產品,對明知是非法煤礦生產的煤焦產品仍進行經營和收購的,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禁止向非法煤礦提供電力、運輸、銷售、貸款、土地、林地、民用爆破器材、物資設備、礦井技術資料、技術服務及其他開採工具,對明知是非法煤礦而仍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安全事故的,經貿、公安、林業、煤炭、國土等部門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貿、公安、林業、煤炭、國土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有監管不力責任的,依照雲政發〔2002〕50號第十二條規定,視情節輕重,對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警告直至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法規授權執法單位和經濟管理部門及其他工作人員參與、支持、包庇無證礦井非法煤礦開採的,由其任免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警告直至撤銷職務的行政處分;上述人員參與、支持、包庇其親屬無證非法開採的,依照以上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各煤炭管理部門的煤焦過磅服務站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加強煤焦產品管理,堅持“有票放行,無票下煤”的原則,堵住非法煤礦的產品流通渠道,服務站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的,放任非法煤礦煤焦產品進入市場的,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非法煤礦的違法行為,更不得使用暴力或其它脅迫手段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非法煤礦,違反規定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真相,故意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員圍攻、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非法煤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故意聚眾圍攻、毆打依法查處非法煤礦的行政執法人員、打砸公私財物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村委會負責對轄區範圍內的非法煤礦進行巡查。未按規定要求定期巡查或發現非法煤礦未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委員會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提出建議罷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一個鄉(鎮)行政區域內出現一處非法煤礦開採,未在規定期限內關閉的,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和雲政發〔2002〕50號第十二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鄉(鎮)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記大過處分。
出現兩處及兩處以上非法煤礦,未在規定期限內關閉的,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和雲政發〔2002〕50號第十二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鄉(鎮)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記大過直至行政降級處分。
對上級政府或部門督察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進行整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鄉(鎮)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及有關責任人員問責、書面檢查、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關閉非法煤礦礦井執法部門發現非法煤礦,在三日內未採取措施予以關閉的,依照雲政發〔2002〕50號第十二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該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責任人員問責、書面檢查、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記大過處分。
由於監督檢查不力,在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有兩個鄉(鎮)在一月內分別出現兩處及兩處以上非法煤礦而未關閉的,依雲政發〔2002〕50號第十二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該部門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責任人員書面檢查、行政警告、行政記大過直至行政降級處分。
對上級政府或部門督察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進行整改的,給予該部門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責任人員問責、書面檢查、行政警告、行政記大過直至行政降級處分。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檢查職責,致使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有兩個鄉(鎮)在一月內分別出現兩處及兩處以上非法煤礦,並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關閉的,依照雲政發〔2002〕50號第十二條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縣(市)區長、分管副縣(市)區長及有關責任人員問責、書面檢查、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未履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關閉非法煤礦工作意見》規定職責的,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因對本地區的非法煤礦失察,並發生傷亡事故的,依照雲政發〔2002〕50號第九條規定進行處理:
(一)發生一次死亡1—2人的煤礦安全事故,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行政記過直至行政記大過處分;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責任部門正職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直至行政降級處分。
(二)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煤礦安全事故,對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問責、書面檢查、行政警告、行政記過直至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責任部門正職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直至行政降級處分;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責任部門正職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直至行政撤職處分。
(三)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煤礦安全事故,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執行。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比照上述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有關職能部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非法煤礦發生安全事故,構成瀆職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政府鼓勵廣大人民民眾、新聞媒體對無證非法開採煤炭資源和違法違紀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舉報、投訴一經核實,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並切實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具體獎勵標準和辦法按市委、市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非煤礦山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涉及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曲靖市關閉非法煤礦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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