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9號
現公布《曲靖市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實施細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曲靖市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資本收益管理,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本收益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國有資本收益在我市經濟結構調整、社會穩定和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作用,根據《雲南省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辦法》(雲政發〔2004〕127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我市各級政府管理的企業進行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依法處置變現國有資產所得淨收益,適用本實施細則。具體包括:
(一)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實現的稅後淨利潤;
(二)國有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分配的稅後淨利潤中,由國有股份分享的股息、紅利和股利;
(三)轉讓國有企業產權和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股權所得收入;
(四)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實施清算所得淨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實施清算,由國有股東分享的清算淨收益;
(六)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變現的淨收入;
(七)其他按規定屬於國有的資產收益和資產處置收益。
前款所稱稅後淨利潤收入,是指稅後利潤在提取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之後,國家以出資人身份從企業分回的利潤;國有股份分享的紅利,是指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授權部門在國有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按出資比例應分得的紅利;清算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企業破產,並進行了清算;或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改組、合併、撤消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進行的清算;或者企業按照契約、契約、協定規定終止經濟活動的結業清算;轉讓國有企業(公司)產權(股權)是指國有資本的出資人有償轉讓其擁有的各種形式的投資及投資所形成的權益的行為;轉讓國有資產變現的淨收入是指依法處置變現國有資產(股權)扣除投資賬面價值和交易成本後所產生的淨收入。
第三條 國有資本收益按照分級行使出資人職權的產權關係和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國有資本收益的收繳和管理。
第二章 國有資本產生的利潤收益的徵收
第五條 國有資本收益採取合併交納方式徵收。具體徵收方式如下:
(一)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應繳稅後利潤,採取“按季定額預繳,年終依率清算”的方式繳入同級財政。
(二)國有控股或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已宣告或決定分配的國有股利,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採取“據實上繳”方式,直接解繳同級財政。
第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以年度可供分配利潤為基數按20%的比例向市級財政上繳利潤。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措施,在15%—30%以核心定。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應繳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區別以下情況計算確定:
(一)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應繳稅後利潤,用以下公式計算:
應上繳稅後利潤收益=(企業當期實現淨利潤±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其他轉入-按規定允許以利潤補充的流動資本-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收繳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補充流動資本是指國有工業企業按財政部財工字〔1996〕63號規定計算自補流動資本的數額(在規定比例下按實際提取數扣除)。
(二)國有股權由國有控股和參股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持股企業對分得的國有股利,作為投資收益,與其他業務利潤一併按20%計算繳納國有資本收益。
第八條國有資本收益的上繳,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報上繳收益。由各級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國有單位管理的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直接上繳收益企業)年初根據年度經營計畫和財務預算,結合行業、企業和利潤水平及政府國有資本結構調整政策,按照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上繳收益報告。
(二)收益上繳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收益上繳單位性質、隸屬關係、所在地址;
2.上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重點對收入、利潤進行分析);
3.企業本年度實現利潤預測情況,預測的依據、利潤分配方案和企業其他重大經濟行為。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收益上繳報告,結合行業利潤水平、政府國有資本結構調整政策和國家所有者權益大小,分別下達上繳收益企業的收益解繳比例的通知,並將通知抄送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國有單位。
(四)上繳收益企業接到通知後,按照核定的比例填寫《雲南省財政收入繳款書》,繳款書各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填寫,其中“財政機關”欄填寫收款的同級財政機關名稱。
國有資本收益以外幣反映的,按照繳款日銀行匯價折合人民幣。
第九條上繳收益企業的年度會計報告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提出保留意見、拒絕發表意見、否定意見影響企業財務成果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國有單位對上繳收益企業的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形成進行核查,並結合核查情況於次年三月以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三章 國有資本轉讓及清算收益的徵收
第十條國有資本轉讓收益採取“據實上繳”方式徵收。具體徵收方式如下:
(一)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按有關規定轉讓國有產權,所得轉讓淨收益由國有產權受讓方全額解繳同級財政,並由轉讓、受讓雙方在轉讓協定中載明;
(二)國有控股或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有關規定轉讓國有股權,所得轉讓淨利益由國有股權受讓方全額解繳同級財政,並由轉、受讓雙方在轉讓協定中載明。
第十一條 國有資本清算收益採取“據實上繳”方式徵收。具體徵收方式如下:
(一)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實施清算,所得清算淨收益由清算機構全額解繳同級財政。
(二)國有控股或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有關規定實施清算,所得清算淨收益屬國有股東分享的部分,由清算機構全額解繳同級財政。
第十二條 應繳國有資本轉讓及清算收益,區別以下情況計算確定:
(一)國有企業(公司)國有產(股)權轉讓收益按以下公式計算:轉讓收益=轉讓收入-投資賬面價值-應繳各種稅費。
上式中轉讓收益若出現負數,將不再收取轉讓收益。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產(股)權轉讓收益按以下公式計算:
轉讓收益=轉讓收入-應繳各種稅費。
(三)直接上繳收益企業的清算收益=清算收入-清算費用。
直接上繳收益企業轉讓其投資企業國有產權以及其投資企業實施清算後所得淨收益,作為投資收益,與其他業務利潤一併計算繳納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三條 國有資本轉讓及清算收益的上繳,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報轉讓(清算)收益。直接上繳收益企業根據同級國有資本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的國有產(股)權轉讓批覆,出具國有產(股)權轉讓收益報告;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國有產(股)權轉讓批覆向同級財政部門出具轉讓收益報告。直接上繳收益企業依法成立的清算機構根據清算結果向同級財政部門出具清算收益報告。
轉讓收益報告的內容包括:
1.轉讓主要事項;
2.受讓方名稱、所有制性質、地址;
3.轉讓收入額、投資賬面價值、轉讓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稅費額;
4.附《轉讓協定》。
清算收益報告的內容包括:清算主要事項;清算機構名稱、地址;清算收入和清算費用等。
(二)下達收益繳庫通知。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直接上繳收益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出具的國有產(股)權收益報告,會同同級國有資本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國有單位在產權交割日後10日內向國有產權受讓方下達國有產(股)權轉讓收益繳庫通知;在清算企業清算期結束10日內向清算機構下達清算收益繳庫通知。
(三)產權受讓方和清算機構接到通知後,填寫《雲南省財政收入繳款書》,繳款書各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填寫,其中“財政機關”欄填寫收款的同級財政機關名稱。
國有資本收益以外幣反映的,按照繳款日銀行匯價折合人民幣。
(四)產權受讓方和清算機構根據產權轉讓收益繳庫通知和清算收益繳庫通知向同級財政如數上繳國有產(股)權收益。
第十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單位轉讓持有的境內外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所得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國有資本收益徵收的監繳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的國有資本收益徵收管理工作。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管理國有企業的單位負責監督國有資本收益的上繳。
第十六條 為加強國有股利收益的收繳管理,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管理國有企業的單位在其出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日10日內將有關國有股利的分配情況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為加強國有產(股)權轉讓收益的收繳管理,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管理國有企業的單位在決定批覆所監管企業的國有產(股)權轉讓事項時,應將批覆檔案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國有資本收益預算科目使用財政部當年制定的《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國有資產經營收益”類的相關科目。
第十九條 國有資本收益解繳入庫的時間如下:
(一)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稅後利潤,在規定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編制日後30日內入庫;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分配的國有股利,在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日後30日內入庫;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益,在辦理國有產權交割日後10日內入庫;
(四)其他應繳國有資本收益,在確定後10日內入庫。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公司)、國有控(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因上繳國有資本收益而減少的國有資本,在計算當年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關考核指標時,允許調減其相關考核指標基數。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本收益必須及時、足額徵收入庫。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如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損失,導致不能完成國有資本收益預算的,報經同級財政機關批准,可予適當減免。
第五章 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列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的國有資本收益,用於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結構戰略調整所需支出,主要包括以幾個方面:
(一)補貼國有企業改制、關閉、破產安置職工所需的經費;
(二)補助國有企業分離社會職能所需的經費;
(三)資助企業自主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支出;
(四)安排高新技術產業化前期資本支出;
(五)補充企業國家資本金和增購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股權;
(六)解決國有企業和單位改革和發展過程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使用國有資本收益,由企業和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年度預算申請。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規定編制國有資本收益支出預算,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嚴格審核、批覆各預算單位提出的預算申請。
各預算單位在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預算限額內據實使用國有資本收益資金,年終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本收益預算資金下撥使用後,企業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於資本性支出的,增加國有資本金;
(二)屬於收益支出的,由使用單位列作財政補貼收入。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公司)、國有控(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因使用國有資本收益而增加的國有資本,在計算當年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關考核指標時,不得調整其相關考核指標基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國有資本收益的組織、上繳及支出預算的執行進行檢查監督,並將檢查情況專題報告同級政府。
第二十八條 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權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分和處罰:
(一)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亂列成本、費用,侵蝕國有資本收益的;
(二)非法轉移,隱瞞國有資本收益的;
(三)拒繳國有資本收益的;
(四)拖延應繳國有資本收益超過180日的;
(五)編造事實,騙取國有資本收益預算資金的;
(六)挪用國有資本收益預算資金的。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持有企業國有產權的其他單位,對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解繳、使用進行監督,不得截留、挪用、抽調或者授意、強令企業隱瞞、挪用、非法轉移國有資本收益。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管理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在國有資本收繳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提交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從二OO五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