曬帑

乾隆四十三年(1778),福建鹽區,由官府從溢額贏餘項下,撥銀十三萬兩,作為預支給灶戶的養灶本銀,以維持灶戶的接續煎曬鹽斤能力,稱為曬帑。 倘所發帑項,灶丁不能歸還原數,即令經手場官按數賠補。 因此一帑項被移作他用,遂使曬帑之銀無從著落,其制漸廢。

鹽制名。乾隆四十三年(1778),福建鹽區,由官府從溢額贏餘項下,撥銀十三萬兩,作為預支給灶戶的養灶本銀,以維持灶戶的接續煎曬鹽斤能力,稱為曬帑。灶戶製成的鹽斤,由官收購配商運銷,並收還原價, 按月造報。倘所發帑項,灶丁不能歸還原數,即令經手場官按數賠補。嘉慶二十四年(1819) 以後, 因此一帑項被移作他用,遂使曬帑之銀無從著落,其制漸廢。參見“養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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