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灶

清代福建鹽區,自雍正以後,定例由商人預給鹽戶本銀,使鹽戶能全力在場灶製鹽。 鹽斤製成後,由商人收配,再給本銀,以便鹽戶有力接續煎曬,稱為養灶。 乾隆時,因商人資金困難,不能預先發本養灶,遂由官府撥發帑銀養灶,收鹽配商轉運,

鹽政名。清代福建鹽區,自雍正以後,定例由商人預給鹽戶本銀,使鹽戶能全力在場灶製鹽。鹽斤製成後,由商人收配,再給本銀,以便鹽戶有力接續煎曬,稱為養灶。乾隆時,因商人資金困難,不能預先發本養灶,遂由官府撥發帑銀養灶,收鹽配商轉運, 形成曬帑之例。嘉慶二十四年(1819),官府將曬帑本銀撥出二十萬借給鹽商營運;道光二年(1822),又撥帑本十一萬兩發商買運,於是曬帑本銀空虛無著,養灶之法終於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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