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內容
A.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B.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C.進行新聞報導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D.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E.上述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F.暫時進出的貨樣;
G.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H.盛裝貨物的容器;
I.其他暫時進出境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據海關條例第42條明文規定
“ 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它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並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導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
報關流程
(1)提交報關檔案:正本運單、報關委託書、報檢委託書、發票、箱單、測試協定、測試說明。
(2)暫時進口貨物,按照《海關法》的規定,應於貨物進口之日起六個月內全部復運出境,逾期不復運出境的,應由報關人向海關辦理正式進口和納稅手續。但對於因故需要延長在境內使用期限的單位,應在暫時進口期限期滿前向海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予以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滿後,除經海關總署特準者外,不再予以延長。
(3) 暫時進口貨物入境時,報關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關簽注後交貨主留存),並隨附進口貨物清單及國務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級以上機關的批准檔案向進口地海關申報。對需運至國內其他設關地點辦理海關手續的暫時進口貨物,報關人應按照海關對轉關運輸的監管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4)經海關核准的暫時進口貨物,報關人應向海關交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海關接受的書面擔保。暫時進口貨物到期復運出境時,經海關查明是原進口貨物,退還已交保證金或將己提交的書面擔保銷案。
(5)經海關核准的暫時進口貨物必須符合境外所有和原狀復出口兩個基本條件,並且只能用於向海關申報的目的。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期滿後不復運出境,又未辦理正式進口手續的,海關將依據海關法規予以處罰。
(6)暫時進口貨物復運出境時,報關人應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同時交驗其留存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及貨物清單向原進境地辦理復運出境手續。如果變更出境口岸,應持憑原進口貨物報關單及貨物清單向出境地辦理復運出境手續。出境地海關在上述單據上批註驗放情況後,退交申報人憑此向原入境地海關辦理核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