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規則
A — 常規暫停— 100/60秒暫停a. 在常規比賽時間內,每支球隊被給予6次暫停的權利。在第四節比賽中,每隊只擁有不多於三次請求暫停的權利。如果一支球隊在進入第四節最後兩分鐘時仍擁有2或者3次長暫停(full timeouts),其中一次長暫停將改為一次20秒的短暫停,並只保留一次長暫停。
b. 在一次加時賽期間,每一支球隊被允許擁有2次60秒的長暫停。如果一支球隊在加時賽進入到最後兩分鐘時仍擁有兩次長暫停,那么其中一次將會被改為一次20秒的短暫停。
c. 在第一與第三節各有兩次必叫的100秒長暫停,在第二與第四節各有三次必叫的100秒長暫停。如果在第一節或第三節比賽進行到5:59之前(即前6分鐘),沒有任何一支球隊的主動請求過暫停,記錄員必須在下一次死球時強制執行一次暫停,並且將該次暫停記到主隊名下。如果隨後比賽比賽直到2:59之前(即從第一次暫停到9分鐘期間),沒有任何一支球隊主動請求過暫停,記錄員必須在下一次死球時叫一次暫停,並且將該次暫停記載到之前沒有請求暫停的隊伍名下。
如果在第二或第四節比賽進行到8:59之前,沒有任何一支球隊的主動請求過暫停,記錄員將在下一次死球時強制執行一次暫停,該次暫停不記載到任何球隊名下。如果隨後比賽直到5:59之前沒有任何一支球隊主動請求過暫停,記錄員必須在下一次死球時強制執行一次暫停,並且將該次暫停記載到主隊隊伍名下。如果隨後比賽直到2:59之前,沒有任何一支球隊主動請求過暫停,記錄員必須在下一次死球時執行一次強制暫停,並且將該次暫停記載到之前沒有請求暫停的隊伍名下。
在對一支球隊執行強制暫停時,記錄員應該通知該隊。
一節比賽中除去強制暫停之外的其他的長暫停時間均是60秒。
在裁判員中斷比賽期間不允許執行強制暫停。
例外:防感染的中斷比賽(註:球員流血等),參考Rules—N。
B — 20秒暫停a. 每一支球隊在每個半場和每一個加時賽里被給予1次20秒短暫停的權利。
b. 教練或者隊員在請求短暫停時必須說:“20秒暫停。”
C — 常規暫停與20秒暫停規則a. 只有當球為死球或者球是由發出暫停請求隊的球員控制時,教練或者球員的暫停請求才被允許。否則裁判員將忽略暫停請求。
b. 在一次暫停期間,兩支球隊都可以無限制的進行替換。
c. 本規則適用於任何原因,包括對比賽中的疑問請求解釋規則。如果隨後裁判員對疑問處進行了糾正,該次暫停不予登記。
d. 如果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鐘與/或者任意一個加時賽期間,進攻球隊的暫停請求被允許,當暫停請求發生在:
(1)對手在該隊後場使球出界(例外:當一支球隊正在持球向前場推進時裁判中斷比賽),或(2)當球隊在本方後場獲取籃板球,並且開始運球向前場推進之前,或(3)在球隊在本方的後場因控制球權轉換(譯者註:搶斷等)獲得球權並且在運球向前場推進之前。
當恢複比賽時,被給予暫停的球隊有權利選擇是在前場28尺發球點(28' hash mark)或者在制界外指定位置執行擲球入界的權利。如果在28尺發球點執行擲球入界,那么球允許發往前場或者後場。如果球被傳向後場,球隊將獲得一個全新的8秒計時。
然而,如果:
(1) 從界外發球進入場內
(2)或者在一次籃板球或者控制球權轉換中獲得球並運球或者傳球後,暫停請求將被許可,但比賽必須通過在離比賽中斷地點最近的邊線執行擲球入界重新恢復。向前發球選擇權同樣不適用於均沒有計入兩隊名下的強制暫停。在這些情況下如果想要擁有選擇發球地點的權利,進攻方必須再叫一個暫停。
比賽時鐘以及24秒時鐘上的時間應該保持暫停請求被許可時的狀態。
e. 如果一次20秒短暫停已經被允許並且執行該隊強制暫停的時間已到,那么只有強制暫停將被記錄。如果是另一隻隊伍或者並非任一隊伍的強制暫停時間已到,一次20秒短暫停將被執行並記入到暫停請求的隊伍名下,隨後立即執行強制暫停。
f. 在裁判員中斷比賽期間,防守方不允許給予暫停。
例外:防感染的中斷比賽(註:即球員流血等),參考Rules—N。
g.如果一名隊員由於對方隊員的惡意犯規或者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受傷,比賽將在比賽環境已經安全的情況下恢復,並且沒有暫停會被登記,除非一次強制暫停時間已到。
h. 如果一支球隊因為本方隊員受傷而請求了一次20秒短暫停,在20秒暫停的時間結束後,該隊員由於受傷無法恢複比賽,一次長暫停將被記錄到該隊名下,之前的20秒短暫停將會返還給該隊。
例外:如果一支球隊沒有剩餘的長暫停,將只登記20秒短暫停,比賽將在比賽環境恢復安全後恢復。
i. 如果一支球隊在沒有20秒暫停時請求一次20秒短暫停,該次暫停將會被登記為一次長暫停。
j. 請求暫停的球隊超過了規定的常規暫停和20秒暫停總次數,在允許暫停的同時將會被登記一次技術犯規。暫停之後,球將被給予對方球隊,並且比賽將在離比賽中斷地點最近的地點執行擲球入界重新恢復。
k. 如果一支球隊沒有可請求的暫停,而該隊一名隊員受傷並且在比賽停止期間無法離開比賽場地,沒有額外的暫停將被登記,比賽將在比賽環境安全後恢復。
暫停請求
a.如果一名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收到防守隊的暫停請求後不注意地吹哨允許暫停,比賽應該中止,並且控制球隊應該在當哨聲響起時離球所在位置最近的邊線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比賽和24秒時鐘應該保持不變。
b.如果一名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收到防守隊的暫停請求後不注意地吹哨允許暫停,在一起投籃但是球離手之前:
(1)如果投籃或者罰籃命中,分數應該計入;
(2)一次未命中的投籃,控制球隊應該在當哨聲響起時離球所在位置最近的邊線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
(3)一次未命中的罰籃,裁判員應該宣判罰球無效並給予一次新的罰球。
c. 如果一名裁判員在收到暫停請求後,不注意地吹哨允許暫停,當:
(1)在球已經離手並且一次投籃或者罰球成功命中,分數應該計入,或者
(2)雙方均無球權或者球已離手的一次投籃或罰球未能命中後,比賽應該通過比賽雙方在比賽中圈進行跳球重新開始。
d. 當一隻球隊被允許了一次常規暫停或者20秒暫停,比賽直到100秒,60秒或者20秒時間全部走過之後才能恢復。擲球入界地點應為離比賽中斷處最近地點。如果當暫停被給予時球正在比賽狀態中,擲球入界應該在邊界。
e. 當一名隊員的雙腳都在空中並且他身體的突破了邊界線的垂直面,他的暫停請求將不被允許。該條罰則同樣適用於除去第四節最後兩分鐘以及任意一節加時賽期間擲球入界以外的中線區域。
f. 一次暫停只有在請求時才會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