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鄉村教師支持計畫
(2015-2020年)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鄉村教師支持計畫(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43號)及《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鄉村教師支持計畫(2015—2020年)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廳發[2015]76號)精神,切實加強鄉村學校教師(指鄉鎮及以下公辦中國小、幼稚園的教師,不含縣區中心城區學校教師,下同)隊伍建設,縮小城鄉師資水平差距,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加強鄉村教師師德建設
1.建立健全鄉村教師政治理論學習制度。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高教師的理論素養和思想政治素質。
2.加強鄉村教師職業道德教育。將教師職業理想、職業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職前培養、準入、職後培訓和管理的全過程。落實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
3.大力宣傳鄉村教師堅守崗位、默默奉獻的崇高精神。支持媒體開展尋找“最美鄉村教師”等活動,樹立師德典型,弘揚高尚師德,在全社會大力營造關心支持鄉村教師和鄉村教育的濃厚氛圍。
4.加強鄉村學校基層黨組織建設。在鄉鎮中心學校完善黨組織機構,配備專職黨務幹部,加大在鄉村教師中發展黨員的力度。
二、拓寬鄉村教師補充渠道
5.實施“定向培養鄉村教師計畫”。根據各地實際需求加強“本土化”鄉村教師培養,適度增加男性鄉村教師招聘計畫,著力培養“厚基礎、寬口徑、高素質、強能力”的“一專多能”鄉村教師。
6.加大免費師範生培養力度。持續為鄉村學校輸送具有本科學歷的高素質師資。鼓勵各縣(市、區)政府與師範院校合作,免費培養專科層次鄉村教師。
7.繼續面向社會統一招聘中國小教師,加大公開選拔鄉村教師的力度,持續為鄉村學校輸送“下得去、留得住”的師資。縣(市、區)新招聘的城區教師必須到農村學校任教1年。
8.根據全省統一部署招聘“特崗”教師,適時提高特崗教師工資性補助標準。
9.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城鎮退休的特級教師、高級教師到鄉村學校支教講學,爭取中央、省財政對“三區”人才支持計畫教師專項計畫給予適當支持。
10.完善師範生支教和頂崗實習制度。鼓勵高校與各縣(市、區)政府和鄉村學校合作建立支教實習基地或協作區,擴大鄉村教師到高校脫產培訓和高校師範生到鄉村學校頂崗實習的規模。
三、提高鄉村教師待遇
11.切實提高鄉村教師收入水平。落實好我市艱苦邊遠地區農村中國小教師特殊津貼、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鄉鎮工作補貼等三項津貼補助政策。符合規定條件的鄉村教師,可重複享受上述津貼補貼。
12.依法為教師繳納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在現行制度架構內,做好鄉村教師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13.加快鄉村學校教師周轉宿舍建設。各縣(市、區)政府要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鄉村教師住房納入當地城鎮住房保障範圍,統籌予以解決。鼓勵各縣(市、區)政府為符合條件的鄉村教師建設公租房。
四、保障鄉村教師編制
14.鄉村學校教職工編制按照城市標準統一核定。村國小、教學點編制按照生師比和班師比相結合的方式核定,成班率較低的村小、教學點編制按照班師比不低於1:1.5予以保障。對工勤崗位、部分管理崗位實行政府購買服務,不占用教職工編制。
15.完善鄉村學校教職工編制動態調整機制。縣級教育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統籌分配鄉村學校教職工編制,並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根據鄉村學校布局結構調整、不同學段學生規模變化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提高編制使用效率。通過調劑編制、加強人員配備等方式進一步確保向教學點、村國小教師編制。
16.切實加強編制管理。嚴禁在有合格教師來源的情況下“有編不補”、長期使用臨時聘用人員;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變相占用鄉村教職工編制。落實教育部《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規定,逐步補足配齊鄉村公辦幼稚園教師。
五、職稱(職務)評聘向鄉村教師傾斜
17.完善鄉村教師職稱(職務)評聘條件和程式辦法,堅持“重師德、重奉獻、重堅守”的原則。
18.增加鄉村學校中高級崗位數量,國中按完全中學崗位比例設定,國小按完全國小比例設定,切實向鄉村教師傾斜,實現縣域內城鄉學校教師崗位結構比例總體平衡。鄉村教師評聘職稱(職務)時,不作外語成績(外語教師除外)要求,不把發表論文作為必備條件。
19.城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晉升中、高級教師職稱(職務)和參加省特級教師、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評選時,須有在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經歷。
20.在艱苦邊遠地區農村學校任教累計滿25年的教師且仍在艱苦邊遠地區農村學校任教的,可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直接聘任相應專業技術崗位。
六、推動城鄉教師交流
21.積極推進義務教育教師隊伍“縣管校聘”管理體制改革。採取定期交流輪崗、跨校競聘、學區一體化管理、組建學校聯盟、對口支援、鄉鎮中心學校教師走教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重點引導優秀校長和骨幹教師向鄉村學校流動。縣域內重點推動縣城學校教師到鄉村學校交流,鄉鎮範圍內重點推動中心學校教師到村小、教學點交流。
22.支持鄉村教師回原籍任教。對在原籍以外縣任教滿5年的在編在崗公辦學校教師因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等問題,申請調回原籍鄉村學校任教的,各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在有編有崗的情況下,要開闢綠色通道予以辦理,保持鄉村教師隊伍穩定。
23.建立名師“送課下鄉”制度。在職特級教師、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每學年必須到農村學校進行支教講學5次以上。
七、提升鄉村教師能力素質
24.完善教師繼續教育體系。整合高等學校、縣級教師進修學校和中國小校優質資源,建立鄉村教師、校長專業發展支持服務體系。鼓勵鄉村教師在職學習深造,提高學歷層次。
25.把鄉村教師培訓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履行實施教師校長全員培訓的主體責任,按不低於生均公用經費5%的標準,保障教師培訓經費投入。2020年前,對全體鄉村教師和校(園)長進行建立在自主選學基礎上的360學時全員培訓。
26.加強縣級鄉村教師培訓基地建設。各縣(市、區)要積極推動縣級教師進修學校與縣級教科研、電教等相關教育培訓資源的整合,使縣級教師培訓機構建成“多功能,大服務”的鄉村教師培訓基地,提高縣級教師培訓能力。
27.全面提升鄉村教師信息技術套用能力。加快鄉村學校教育信息化設施建設,積極利用遠程教學、數位化課程等信息技術手段,破解鄉村優質教學資源不足的難題。建立支持學校、教師使用相關設備的激勵機制並提供必要的保障經費。
28.加大經費投入。組織實施“鄉村音體美教師培訓計畫”,為每所村小至少培訓合格的音體美教師各1名。“國培計畫”、“省培計畫”項目主要向鄉村教師傾斜。
29.改進鄉村教師培訓模式。採取骨幹培訓團隊置換脫產研修、網路研修和校本研修、送教下鄉、鄉村教師訪名校、校園長培訓等多種形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八、建立鄉村教師榮譽制度
30.每年對在鄉村學校任教滿20年及以上的在崗一線教師頒發榮譽證書,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在鄉村學校長期從教的教師予以表彰。在教育系統各類評比表彰活動中,單列鄉村教師指標並予以傾斜,評優比例為城區教師評優比例的2倍。縣級要對在鄉村學校任教滿10年及以上的在崗一線教師給予鼓勵。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建立專項基金,對長期在鄉村學校任教的優秀教師給予物質獎勵。
31.建立教師休養制度。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安排一批優秀鄉村教師代表到符合規定的職工療養點休假療養。鼓勵支持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安排做出突出貢獻的村小、教學點教師休假療養。
九、強化保障措施
32.加強組織領導。縣(市、區)政府是實施鄉村教師支持計畫的責任主體,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把實施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細化任務分工,分解責任,推進各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實將計畫落到實處。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的統籌管理、規劃和指導,發展改革、財政、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履職,切實承擔責任。
33.強化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鄉村教師隊伍建設。要把資金和投入用在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領域,切實用好每一筆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資源均衡配置。要制定嚴格的經費監管制度,規範經費使用,加強經費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堅決杜絕截留、剋扣、虛報、冒領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34.建立督導檢查制度。要將實施鄉村教師支持計畫情況納入市政府對縣(市、區)科學發展綜合考核以及對縣(市、區)黨政領導幹部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價。市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鄉村教師支持計畫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及時通報督導情況並適時公布。對實施不到位、成效不明顯的,要追究相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實施辦法,把準支持重點,因地制宜提出符合鄉村教育實際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將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化、具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