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建設項目收費優惠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建設項目收費減免審批程式,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加快項目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國家巨觀產業政策和本省規定的鼓勵類項目建設收費減免,適用本辦法。限制類項目建設收費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鼓勵類工業項目、陶瓷文化及創意產業和有利於促進本市經濟發展的產業項目,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收儲土地所需建設的安置房,基礎設施,公益事業,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和政府直接投資的其它項目,建設收費減免適用本辦法。商品房項目和商貿開發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收費指項目建設期間的收費,包括以下三類:
(一)行政性收費: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二)事業性收費:白蟻防治費、新建建築物防雷裝置驗收費、上級行業管理費、安全生產監督費、占道破挖入網費、渣土處置費。
(三)經營服務性收費:拔地釘樁費、建築物放線費、圖紙審查費、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費、環境影響評價費、建築施工排污費、測繪費、城建檔案費、檔案保護利用費。
第五條 建設項目收費減免標準以國家、本省規定進行計算,收費減免不包括上交中央、省部分。
第二章 建設項目收費優惠政策
第六條 國家、本省、本市鼓勵類工業項目(不含陶瓷類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或5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元或500萬美元)的,行政性收費減免80%、事業性收費減半。
國家、本省、本市鼓勵類工業項目(不含陶瓷類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或800萬美元以上(含5000萬元或800萬美元)的,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減半、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成本收取。
第七條 陶瓷文化創意項目,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或8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元或80萬美元)的,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減半、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成本收取,不包括該項目中用於對外銷售的房產、工作室等建築。
藝術陶瓷項目,固定資產投資800萬元或120萬美元以上(含800萬元或120萬美元)的,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減半、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成本收取。
日用陶瓷項目,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或16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元或160萬美元)的,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減半、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成本收取。
高新技術陶瓷項目,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或300萬美元以上(含2000萬元或300萬美元)的,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減半、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成本收取。
建築陶瓷項目,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或1600萬美元以上(含1億元或1600萬美元)的,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減半、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成本收取。
第八條 工業園區內政府投資建設的租賃性標準廠房,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減半、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成本收取。
第九條 國家、本省、本市鼓勵類旅遊、信息、科技、節能、環保等產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或5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元或500萬美元)的,行政性收費減免80%、事業性收費減半;
國家、本省、本市鼓勵類旅遊、信息、科技、節能、環保等產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或800萬美元以上(含5000萬元或800萬美元)的,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減半、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成本收取。
第十條 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政府收儲土地所需建設的安置房,行政性收費全免。
第十一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橋樑、引水工程、排水設施等基礎設施項目,行政性收費全免。其它投資方式建設的道路、橋樑、引水工程、排水設施等基礎設施項目,行政性收費減免50%。
第十二條 社會福利設施、文化體育場館、教育、醫療衛生事業等公益性項目,行政性收費全免。
第十三條 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自建自用的辦公用房,行政性收費全免。
第十四條 國債和國家預算內撥款建設項目行政性收費全免。
第十五條 新建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孔口、口部地面偽裝房及配套工程)行政性收費全免。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項目免收牆體材料專項資金:
(一)環境污染治理和“三廢”綜合利用;
(二)20萬以下(含20萬元)的技術改造;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項目;
(四)使用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內的牆體材料,套用比例達到規定比例的,按實際套用比例返退。
第十七條 符合國家、本省對建設項目收費減免有關政策的,按其規定由各相關部門直接辦理。符合本市優惠政策的建設項目行政性收費減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三章 收費優惠報批程式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收費減免報批程式:
(一)申報。項目主管部門核准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度、投資強度、建設工程進度達70%後,向市政府提出要求減免建設收費的申請,並附有關材料(含項目備案或核准,國土、規劃意見、投資進度等),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閱後,工業項目批轉市工信委、市瓷局承辦(其中陶瓷類工業項目由市瓷局承辦);非工業項目批轉市行政服務中心承辦。
(二)初審。市工信委在現場勘察的基礎上,徵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結合項目投資進度情況對工業項目建設收費減免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其中陶瓷類工業項目由市瓷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市行政服務中心在現場勘察的基礎上,徵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對非工業項目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對不符合減免規定的,退回申報單位並做好解釋工作。
(三)審批。市建設項目收費減免審批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初步審核意見進行審議。減免金額5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市建設項目收費減免審批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市政府按程式下發抄告單執行。減免金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經過前述程式後,提請市政府市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後,由市政府按程式下發抄告單執行。
對重大項目的建設收費減免,根據“一事一議”的原則另行研究。
(四)執行。項目竣工投產後,各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收費減免抄告事項,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九條 對出現下列行為的,追究收費部門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
(一)擅自改變建設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對不符合收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擅自減免收費的。
第二十條 已享受建設收費優惠的項目,擅自改變項目建築物用途用於商業行為的,建設單位必須足額補交建設收費。
第四章 收費優惠政策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行政性收費納入財政管理,減免實行先征後返。即項目竣工投產後,依據政府抄告單由財政返還,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予以返還。
第二十二條 工業項目由市工信委協調辦理先征後返等相關手續(其中陶瓷類工業項目由市瓷局協調辦理);非工業項目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協調辦理先征後返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收費單位的收費項目、收費金額、收費使用等情況,由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定期加強檢查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為打造誠信政府,對此辦法下發前已簽約、尚未開工建設項目的收費優惠承諾,市政府給予半年寬限期(從本文下發之日起計算),並按本辦法報批收費優惠;逾期仍未開工建設則收回原有優惠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景德鎮市建設項目收費優惠管理辦法》(景府發[2009]3號)終止執行,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國家、本省如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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