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縣人民法院

7、行政審判庭依法審理屬於本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辦理其他有關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8、審判監督庭依法審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辦理上級人民法院、同級人大和本院領導交辦的案件;辦理其他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負責本院執行政策、法律的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負責適用法律政策的請示,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組織、匯總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有關部門關於法院工作部分的撰稿;辦理其他相關工作事宜。

簡介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各級人民法院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和〈貴州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黔黨辦發【2001】30號)、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政法專項編制精簡的通知》(省編辦字【2001】40號)和《中共 安順市委、 安順市人民政府關於 普定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市發【2001】18號)精神,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參照《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結合我縣實際,確定普定縣人民法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如下:

主要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
1、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 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審案件。
2、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審理本院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提起再審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對其中有錯誤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
3、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4、對法律、 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5、組織法院同司法界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6、指導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等工作;協助地方黨委管理法院的中層領導和幹部隊伍;按照許可權管理 法官、執行員、 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鑑定人員及 司法行政人員;協同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領導本院的社團工作。
7、管理本院有關經費和 物資裝備。
8、指導、監督、搞好 人民法庭的工作。
9、宣傳 法律,教育 公民忠於 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 社會公德
10、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搞好監察工作。
11、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普定縣人民法院內設13個職能庭(室、科、隊)。
1、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辦理院務會議、審判委員會會議及綜合性會議事務,辦理縣人大、縣政協的建議、批評、意見和提案;起草院領導交辦的重要檔案、材料;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技術通信、宣傳、信息、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機關《簡報》、《情況反映》、《法院信息》、《月報》的編寫等;負責機關目標管理;負責財務計畫、武器管理、車輛管理、基本建設、接待等後勤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辦理其他相關工作事宜。
2、政工科。
負責法院隊伍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協助地方黨委及院黨組管理中層領導和幹部隊伍;負責法院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法官等級、司法警察警銜管理工作;負責本院的獎勵工作;負責《法官法》、《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有關事宜;負責本院離退休和幹部及有關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3、立案庭
依法管理應由本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審以及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和執行案件的立案工作;辦理來信來訪、非訴來信來訪、解答法律諮詢;對立案中新情況、新問題和涉及有關政策法律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監督、指導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辦理其他立案工作事宜。
4、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理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5、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理屬於本院管轄範圍內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繼承糾紛案件,相鄰關係糾紛案件,損害賠償糾紛,其他不動產糾紛,人身權糾紛,著作權糾紛等普通民事糾紛案件,辦理其他相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6、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屬於本院管轄的:契約糾紛案件,證券、票據、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和企業破產案件、交通運輸契約糾紛案件、經濟權屬糾紛案件、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等經濟糾紛案件;辦理其他相關經濟審判工作事宜。
7、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理屬於本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辦理其他有關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8、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辦理上級人民法院、同級人大和本院領導交辦的案件;辦理其他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9、執行工作局(執行庭)
依法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決定書、裁定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法律規定由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委託執行和協助執行以及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宜;監督、指導人民法庭的執行工作。
10、研究室。
負責本院執行政策、法律的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負責適用法律政策的請示,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組織、匯總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有關部門關於法院工作部分的撰稿;辦理其他相關工作事宜。
11、書記官室。
負責審判業務庭工作的記錄和庭審前的輔助性工作;負責法律文書的列印、校對、裝訂及宣判送達工作;負責整理案件卷宗歸檔工作;辦理其他相關工作。
12、法警大隊。
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承擔警衛法庭、提押人犯、送達法律文書、執行死刑任務;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庭的執行事項;負責機關保衛、司法警察教育、訓練;辦理其他相關工作事宜。
13、監察室。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本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察,負責監督、檢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律的情況;負責管理對本院及其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調查處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律的行為;負責開展對法院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教育;負責對違法審判線索的收集,對違法審判責任進行調查以及對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負責制訂、修改、完善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辦理其他相關事宜。
機關黨組織、紀律檢查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不占內設機構限額。
人民法庭按規定跨行政區劃設定為:馬官人民法庭(轄化處、馬官兩個鎮)、白岩人民法庭【轄貓洞、白岩兩個鄉(鎮)】、補郎人民法庭(轄坪上、猴場、補郎三個鄉)、馬場人民法庭(轄雞場坡、龍場、馬場三個鄉鎮)

人員編制

普定縣人民法院行政編制60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7名。其中:院長1名,副院長3名,政工科科長1名,執行工作局局長1名;正、副庭長(主任、隊長)33名,其職級按中辦發(1985)47號檔案規定的審判員配備的職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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