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各級人民法院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和〈貴州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黔黨辦發(2001)30號」、《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政法專項編制精簡的通知》「省編辦字(2001)58號」和《中共安順市委、安順市人民政府關於普定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市發【2001】18號)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參照《安順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普定縣人民檢查院(以下簡稱縣檢察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如下:職能調整
根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檢察機關管轄的涉稅犯罪案件劃歸公安部門。主要職責
縣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對普定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法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按照國家法律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檢察工作方針,制定普定縣檢察院工作目標,完成檢察工作任務。
(三)對判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權犯罪案件進行偵察。
(五)對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六)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令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訴或提請抗訴。
(七)對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施監督。
(八)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和檢察環節中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檢察工作中具體運用法律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十)開展檢察技術工作、受理技術取證、文證審查、檢驗鑑定、重新鑑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院機關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檢察人員,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幹部。
(十二)提請普定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普定縣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三)組織檢察幹警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負責縣檢察院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有關司法協助工作。
(十六)負責其他應當由縣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檢察院內設9個職能科室。(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秘書事務、機要文電、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負責領導批辦事項的監督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和日常值班及保衛工作。對檢察執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負責計畫財務、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訊準備、武器彈藥、服裝的計畫和管理工作;負責院機關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機動車輛的調配使用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等。
(二)政工科(法警隊)
加強全院檢察隊伍建設工作,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協同縣委主管部門負責本院中層幹部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辦本院機關工作人員的職稱、工資津貼和獎勵工作;組織實施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規定;負責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負責檢察宣傳工作和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院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協助辦案部門工作,履行法警職責等。
(三)偵查監督科
負責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檢察院制定的審查批捕業務規範化建設的有關規定。
(四)公訴科
負責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負責對同級公安機關和本院自偵查部門的開刑事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同級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貫徹執行上級檢察院制定的起訴檢察業務規範建設的有關規定。
(五)反貪賄賂局
負責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配合參與或立案偵查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全縣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研究分析全縣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措施和對策;開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負責管轄內案件的法醫、文檢、痕檢、司法會計檢驗、理化檢驗和視聽技術等門類的技術取證、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檢察院制定的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和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細則、規定。
反貪賄賂局內設偵查科、職務犯罪預防科、技術科。
(六)瀆職侵權檢察科
負責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協調參與或立案偵查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全縣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貫徹執行上級檢察院制定的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七)監所檢察科
負責監督全縣刑罰執行機關的執行刑罰、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工作;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及超期羈押進行監督等;貫徹執行上級檢察院制定的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八)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或提請抗訴、並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縣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貫徹執行上級檢察院制定的民事、行政監督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九)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
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受理服刑事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辦理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等,貫徹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細則、規定。
紀檢機構按上級有關檔案規定設定和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