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普定縣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責是:(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指導鄉(鎮)人大工作;
(八)撤銷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十)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主任、局長的任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廳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所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完成縣委和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依照法律規定和工作需要,縣人大常委會機關設3個工作委員會和1個正科級辦事機構:1、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綜合協調、調查研究、檔案收發、檔案管理、機要保密、機關治安、信訪接待、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草擬常委會工作報告、總結和決議決定;辦理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2、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對口聯繫縣政府工業、交通、發展計畫、經濟貿易、統計、城鄉建設、環保、農業、林業、水電、鄉企、國土、礦產、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工作;審查並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初審意見;在常委會領導下,對經濟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對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經濟法律法規的實施等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初審意見;審查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政府的決定、命令、指示並提出報告;督促有關部門辦理反饋常委會審議有關經濟方面的情況;辦理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3、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
對口聯繫縣政府教育、文化廣電、衛生、計生、體
育、科技等部門的工作;在常委會領導下,對科教文衛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提出建議;審查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政府的決定、命令、指示並提出建議;督促有關部門辦理反饋常委會審議有關教科文衛工作方面的情況;辦理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其他事項。
4、代表民族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
聯絡各級人民代表,指導代表小組活動,提出代表視察的建議、意見,制定視察方案,指導代表選舉和罷免,聯絡指導鄉鎮人大工作。
對口聯繫縣法院、檢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司法、監察、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民政、民族等部門的工作,聯絡工、青、婦的工作。
在常委會領導下,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內務司法、民族問題和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有關質詢案,並提出建議;督促有關部門辦理反饋常委會審議內務司法民族工作方面的情況,辦理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