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時際法律衝突是指可能影響同一涉外民事關係的新舊、前後法律之間的衝突。解決時際法律衝突的法律制度叫時際私法(private intertemporal law).
例如中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婚姻從習慣,而1980年《婚姻法》則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結婚,現有一對1979年在中國結婚的表兄妹於定居美國多年後,男方在美國提出婚姻無效的訴訟,這時美國法院不但得首先確定究竟應適用中國法還是美國法的問題,而且在確定應適用中國法後,還要進一步確定得適用中國得1950年《婚姻法》(這時他們之間的婚姻將被認為有效)還是適用1980年《婚姻法》(這樣他們之間的婚姻將被認定為無效)。這就是典型的時際法律衝突現象。
在時際法律衝突中,還有一種被稱為“動態衝突”(conficts mobiles)的。例如對於某種文物,在其原所在國是禁止上市交易的,而在被其所有人帶到的第二國所在地,卻並無這種限制,在確定以該文物為買賣標的的契約的合法性時,究竟是適用其現在的所在地法,還是應該適用其原來的所在地法,這就是時際法律衝突的“動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