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箋

其書大旨以為《易》專言人事,故彖爻之辭未嘗言天地,雷風諸象亦並不言陰陽。 法所云《彖辭》不言象者,未為盡合。 其曰再扐而後掛,是三變之中有不掛者矣。

古籍簡介

《易箋》·八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四庫提要

國朝陳法撰。法字定齋,貴州安平人。康熙癸巳進士。官至直隸大名道。其書大旨以為《易》專言人事,故彖爻之辭未嘗言天地,雷風諸象亦並不言陰陽。考《震彖》言“震驚百里”,即象《震》雷,諸卦《彖》言“利涉大川”,即象《坎》水。法所云《彖辭》不言象者,未為盡合。然其持論之大旨,則切實不支。至來知德以伏卦為錯,反對之卦為綜,法則謂:“《大傳》所云錯綜者,以蓍而言,錯綜其七八九六之數,遂定諸卦之象,今以錯綜諸卦定象,是先錯綜其象也。又以錯綜言數,是錯綜其象以定數也。先儒雖言卦變,未有易其陰陽剛柔之實,顛倒其上下之位者。今以《乾》為《坤》,以水為火,以上為下,混淆汨沒,而《易》象反自此亡矣。”其辨最為明晰。又論筮法云:“傳所謂掛者,懸之四揲之外,原以象三而非與奇數同歸於扐,以象閏也。其曰再扐而後掛,是三變之中有不掛者矣。夫一變之中,初扐之掛不待言矣。惟再扐不掛,故曰再扐而後掛,故知再扐為指第二變、第三變而言也。”其說與郭、朱迥異。而前一變掛一,後二變不掛,其掛一之策不入歸奇之中,則三變皆以四八為奇偶,不用五九借象,與《經》義似有發明,固亦可備一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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