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A]

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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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是易方達發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投資目標

通過主要投資於債券品種,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型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等固定收益品種,銀行存款、股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於對以下因素的判斷,進行基金資產在固定收益品種、可轉換債券、股票主動投資以及新股(含增發)申購之間的配置:1、主要基於對利率走勢、利率期限結構等因素的分析,預測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收益和風險;2、基於新股發行頻率、中籤率、上市後的平均漲幅等,預測新股申購的收益率以及風險;3、股票市場走勢的預測;4、可轉換債券發行公司的成長性和轉債價值的判斷。
2.固定收益品種投資策略
(1)固定收益品種的配置策略
a.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過對巨觀經濟變數(包括國內生產總值、工業增長、貨幣信貸、固定資產投資、消費、外貿差額、財政收支、價格指數、匯率等)和巨觀經濟政策(包括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外貿和匯率政策等)進行分析,預測未來的利率趨勢,判斷債券市場對上述變數和政策的反應,並據此積極調整債券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債券組合的總投資收益。
b.期限結構配置
本基金對債券市場收益率期限結構進行分析,運用統計和數量分析技術,預測收益率期限結構的變化方式,選擇確定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種的比例,以達到預期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c.類屬配置
本基金對不同類型固定收益品種的信用風險、稅賦水平、市場流動性、市場風險等因素進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以及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投資品種的利差和變化趨勢,制定債券類屬配置策略,以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d.信用類債券投資
本基金投資於信用狀況良好的信用類債券。在此基礎上,分析各品種的信用溢價,選擇信用風險較低和溢價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
(2)投資品種的選擇
在債券組合平均久期、期限結構、類屬配置和信用風險管理的基礎上,本基金對影響個別債券定價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動性、局部供求、信用風險、票息、稅賦、含權等因素進行分析,選擇具有良好投資價值的債券品種進行投資。
(3)可轉換債券的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的價值主要取決於其股權價值、債券價值和轉換期權價值,本基金管理人將對可轉換債券的價值進行評估,選擇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可轉換債券進行投資。
本管理人將對發行公司的基本面進行分析,包括所處行業的景氣度、公司成長性、市場競爭力等,並參考同類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斷可轉換債券的股權投資價值;基於對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頻率、信用風險等因素的分析,判斷其債券投資價值;採用期權定價模型,估算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權價值。綜合以上因素,對可轉換債券進行定價分析,制定可轉換債券的投資策略。
此外,本基金還將根據新發可轉債的預計中籤率、模型定價結果,積極參與可轉債新券的申購。為控制基金的波動性和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投資可轉換債券的資產不超過基金資產的30%。
(4)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本基金將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資產特徵,估計違約率和提前償付比率,並利用收益率曲線和期權定價模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估值。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並進行分散投資,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3.股票投資策略
(1)新股(含增發)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新股發行公司的行業景氣度、財務穩健性、公司競爭力、利潤成長性等因素的分析,參考同類公司的估值水平,進行公司股票的價值評估,從而判斷一二級市場價差的大小,並根據新股的中籤率及上市後股價漲幅的統計、股票鎖定期間投資風險的判斷,制定新股申購策略。在新發股票獲準上市後,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對股票內在投資價值和成長性的判斷,結合股票市場環境的分析,選擇適當的時機賣出。
(2)股票二級市場的投資策略
在股票二級市場投資方面,本基金採取自下而上的投資策略,選擇滿足以下特徵的公司進行投資:企業治理結構良好,管理層誠信盡職,重視股東利益,能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正確地制定和調整發展戰略,經營管理能力能適應企業規模的需要;公司財務透明、清晰,資產質量及財務狀況較好,擁有良好的歷史盈利記錄;企業的主營產品或服務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企業在經營許可、規模、資源、技術、品牌、創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競爭對手在中長期時間內難以模仿的競爭優勢。 本基金將根據企業業績的長期增長趨勢以及同類企業的平均估值水平,套用本基金管理人設計的估值模型,選擇價值被市場低估的企業進行投資。

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投資者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或者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下稱“再投資方式”);如果投資者沒有明示選擇,則視為現金方式;
2、同一級別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每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5、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低於可分配收益的60%,不足部分於次年補足;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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