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鑒於學界尚未對歷史上的地方性條約進行過研究,本文以此為研究對象,分為五個部分進行論證,力圖揭示地方法律制定和實施的一般規律。 第一部分,明代嘉靖、萬曆年間的地方法規。在明代地方法律體系中,存在著多種立法形式,各種形式的地立法規往往表現出“大同小異”的狀態,需要認真研究才能準確地差別彼此之間的區別。地方性條約是地方立法形式中的一種。要準確地表述地方性條約的特色及形成的原因,有必要對這一歷史時期地方立法的基本情況作一概述。本部分作為地方性條約研究的背景資料和前題,從兩個方面進行論證。
一是闡述了明嘉靖、萬曆年間地方立法發展的原因。自嘉靖朝開始,圍繞賦役制度進行改革、督撫制度最終定型,極大地增強了中央與地方的聯繫,為地方立法的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隨著地方政務日益繁劇,地方長官意識到地方性法規對於地方事務治理的重要性,也導致了地方立法的活躍。
二是通過比較研究,對這一歷史時期的地方立法的主要形式告示、檄文、禁約、則例、條例等及其各法律形式的基本特徵進行了考察。認為各種地方立法形式雖然具有許多共性,但與地方性條約相比較,仍然各自不同的鮮明的特徵,即:告示最顯著的特點在於公示性;檄文是因緊急事項發布的官方文書,;禁約是禁止性法律規範,具有強制性的特徵;則例多是適用於財政、經濟事務方面的立法,類似於後世的法律實施細則;條例在地方立法中並不常見,不具有代表性。在諸多法方法律形式中,地方性條約因具有綱領性、指導性,是這一歷史時期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第二部分,條約的概念、種類及其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本部分運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分三個層次考察。筆者的基本觀點是:其一,條約是地方長官或中央派出管理國家事務的官員於蒞任之初或推行某項政務之前,基於地方綜合治理或管理具體事務的需要制定的、具有綱領性或指導性的地方性法規。以其規範內容的不同,可分為綜合性條約和專門性條約;以其性質的不同,又可分為綱領性條約和方法性條約。其二,條約與其他地方法律形式比較,具有“突出重點”、“粗舉大端”的特色和示範效應的功能,是其他形式地方法規的立法依據,在地方法律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其三,地方性條約的制定,實行的是不得與朝廷法律和立法精神相牴觸的立法原則。條約是朝廷法律的地方化、具體化,並補充其所未備。它上承朝廷立法的精神,下啟地方立法的源頭,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發揮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 第三部分,明嘉靖、萬曆年間地方條約的基本內容。在綜合研究了這一歷史時期條約文本的基礎上,引用了大量的資料,從下述五個方面闡述了條約所規範的法律制度:(1)整飭吏治的法律措施;(2)賦稅徭役法律制度;(3)學政管理法律制度;(4)社會治安管理法律制度;(5)風俗教化等項事務管理法律制度。條約的調整範圍相當廣泛,內容涉及本行政區內行政、經濟、民事、軍政、文化、司法等諸多方面。條約的立法內容以規範地方行政和民間事務為主,帶有濃厚的行政法律色彩。 第四部分,條約的制定、法律效力及其實施。本部分通過明嘉靖、萬曆年間數十個條約頒行情況的分析,從五個方面進行論證,基本結論是:其一,總督、巡撫和各地政府的長官是條約制定的主體。其二,當時的條約主要是依據皇帝的詔敕、上級的立法、成法舊規制定的。其三,地方性條約制定和公布的情況雖多種多樣,但除了部分條約是各級地方政府長官依照朝廷授權或上級政令、法令精神制定的外,其他都是經過了一定批准程式。其四,條約具有空間效力、對人效力、時間效力,其法律效力是不言而喻的。其五,當時的地方政府及其長官很重視條約的實施,通過運用宣教、逐級轉行、制定相關細則或配套法規及採取各類監督措施,以推行條約的實施。 第五部分,條約與民間規約的關係及其對清代的影響。鑒於“地方性條約與民間規約有沒有區別”、“明嘉靖、萬曆年間地方性條約對清代有沒有影響”這兩個疑義,是與本課題研究密切相關且不可迴避的問題。本部分作為“餘論”分別進行了探討。認為地方性條約與民間規約二者之間既有共性又有區別。地域性是他們的共性,不同之處是:民間規約是民間社會組織制定的自治規範,以民間性、自治自律為基本屬性;而地方性條約是官方制定的,具有強制性。明嘉靖、萬曆年間的地方性條約,不僅為明末各朝所沿用,對清代前期的地方立法也發揮了重要影響。論文對清順治至乾隆年間頒行的近20種有代表性的條約進行了考析,證明清乾隆以前各朝頒行的條約雖有所創新,但無論是條約制定的主體,還是它的種類、規範的內容、功能,都是基本沿襲了明代。自清乾隆朝起,地方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條約”這一地方法律形式逐漸被省例、章程等稱謂所代替,專門用於表述國與國之間簽定的各種書面協定的稱謂。回顧自明嘉靖朝至清乾隆朝270年間地方性條約制定或實施的歷史,可知地方性條約在明清兩代地方法制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目錄
•一、明代嘉靖、萬曆年間的地方法規
•(一)地方立法發展的原因
•1.告示
•2.檄文
•3.禁約
•4.則例
•5.條例
•6.條款
•二、條約的概念、種類及其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一)條約的概念和種類
•1、條約的概念
•2、條約的種類
•(二)條約在地方法律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
•1、條約在地方法律體系中的主導地位
•2、主導地位形成的緣由
•(三)條約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於輔助地位
•1、條約的功能是輔助朝廷法律在地方實施
•2、輔助地位形成的緣由
•三、條約以規範地方行政和民間事務為主要內容
•(一)整飭吏治的法律措施
•1、官員管理
•2、吏書、雜役管理
•(二)賦稅徭役法律制度
•1、清丈田土
•2、征解錢糧
•(三)學政管理法律制度
•1、生員、教官管理
•2、地方學政事務管理
•(四)杜會治安管理法律制度
•1、清理軍伍
•2、打擊盜賊
•(五)風俗教化等項事務管理法律制度
•1、扶危濟困
•2、教育化導
•四、條約的制定、法律效力及其實施
•(一)條約的制定主體
•(二)條約的立法依據
•1、制定程式
•2、公布方式
•(四)條約的法律效力
•1、空間效力和對人效力
•2、時間效力
•(五)條約的實施
•五、餘論:條約與民間規約的關係及其對清代的影響
•(一)條約與民間規約的關係
•(二)條約在清代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