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藏文社會用字管理辦法

《昌都市藏文社會用字管理辦法》經2017年度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17年4月13日公布,共十二條,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昌都市藏文社會用字管理辦法

《昌都市藏文社會用字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度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4月13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藏文社會用字管理,促進藏文社會用字規範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西藏自治區立法條例》、《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結合昌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藏文社會用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藏文社會用字工作。市、縣(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藏語文社會用字。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藏文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公眾使用的藏語言文字,包括:
(一)本市各級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自治區內外駐市單位的名稱、檔案和電子公文文頭、公章、牌匾、文字標誌、會標、證件、橫幅、標語、網站、印有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箋及以上部門和單位所制發的營業牌照、居民身份證、獎狀、發票、收據、錦旗、公告、廣告、宣傳品等藏文用字;
(二)本市生產商品的名稱、商標、說明書及服務行業經營項目、標價等藏文用字;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名稱、界牌、路標、交通標記、車輛門徽、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門牌、商標等藏文用字;
(四)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理名稱、名勝古蹟、旅遊景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的標牌、碑文等藏文用字;
(五)本市出版的報刊、圖書、音像製品等及演出、影視螢幕等藏文用字;
(六)本市舉辦的文化、體育、旅遊、慶典、宣傳活動等藏文用字;
(七)其他具有公共性、標示性的藏文用字。
第五條 藏文社會用字的翻譯:
(一)藏文、國家通用文字雙向翻譯要遵循通順、忠實、簡潔原則,做到準確、規範、簡練,除人名、地名、品牌名稱等外,應當儘量採用意譯;
(二)街面用字、招牌、道路標識、地名、大型廣告、景點、車站機場標識、身份證、機關單位公章、文頭、門牌、大型文體慶典活動,橫幅、會標、標語、公告、布告等宣傳性用字,以及其他重要標誌性用字,應當由專業翻譯人員翻譯;
(三)譯文需要規範統一或產生學術性分歧的,由市藏語文工作委員會審定。
第六條 藏文社會用字的規範標準:
(一)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藏文時,應當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使用藏文正楷印刷體或烏梅體、朱匝體等;
(二)藏文書寫、列印、刊刻、噴繪等應當規範、工整、易於辨認;
(三)藏文、國家通用文字大小規範協調,顏色和原材料應當統一;
(四)藏文、國家通用文字書寫應當按照下列規則排列:橫寫的,藏文在上,國家通用文字在下,或者藏文在前,國家通用文字在後;豎寫的,藏文在左,國家通用文字在右;環形排列的,從左向右,藏文在外環、國家通用文字在內環,或者藏文在上半環、國家通用文字在下半環;藏文、國家通用文字分別寫在兩塊牌匾上的,藏文牌匾掛在左邊,國家通用文字牌匾掛在右邊,或者藏文牌匾掛在上邊,國家通用文字牌匾掛在下邊;需要使用其他文字的,按藏文、國家通用文字、其他文字的順序排列;
(五)具有全國性統一規格牌匾、標誌的單位,在保留原規格基礎上,應當遵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規規定,添加藏文字。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負責本系統的藏語文字使用:
(一)市重要檔案、報告的翻譯,由市藏語言文字編譯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二)報紙、刊物、圖書等出版物,印刷行業和影視、網路、娛樂場所等用語用字,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及新聞出版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三)標語、牌匾和宣傳欄、櫥窗等用字,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四)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廣告、商標、包裝、說明、證照等用字,由工商行政和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五)地名標誌、行政區域界樁、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名稱等用字,由民政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六)交通標識、大中型汽車、出租汽車門徽、機場指示牌等用字,由公安、交通運輸管理和民航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七)旅行社、賓館、民居接待、農家樂、旅遊景區景點及公路旅遊標識標牌、宣傳廣告等用字,由旅遊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八)學校教學和校園文化用字,由教育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九)宗教活動場所用字,由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市、縣(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對執行本辦法,在推進藏文社會用字規範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未履行本辦法第七條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市、縣(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縣(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
第十條 市、縣(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藏文社會用字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可以摘除(或塗蓋)不規範牌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藏文、國家通用文字翻譯不準確的;
(二)不使用藏文、國家通用文字的;
(三)藏文、國家通用文字字型大小比例嚴重失調的;
(四)藏文、國家通用文字排序不規範的;
(五)藏文出現錯字、漏字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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