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縣委、政府對僑務工作的指示、決定;研究擬定我縣僑務規章並負責監督檢查貫徹執行;調查研究國內外僑情和我縣僑務工作情況,向縣委、縣政府、市僑辦提供僑務工作信息;制訂我縣僑務工作發展規劃。
(二)對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華僑、華人和歸僑、僑眷工作進行必要的統籌、協調。
(三)研究提出我縣華僑、華人工作建議,做好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的團結友好工作;通過僑務渠道開展對台工作。
(四)研究提出我縣華僑、華人及港澳同胞資金、技術、人才的政策建議;推動引進華僑、華人及港澳同胞資金、技術、人才工作的開展,歸口管理我縣華僑、華人及港澳同胞的捐贈工作。
(五)統籌、協調我縣僑務宣傳工作,開展對華僑、華人的宣傳、文化交流及華文教育工作。
(六)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和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投資者在我縣的合法權益;開展歸僑、僑眷和港澳同胞眷屬工作。
(七)負責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到我縣定居的工作。
(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