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編制目的
建立統一、快速、靈敏、高效的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危害,規範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小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造成的各種損失,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穩定,保護生態環境,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1.2 編制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政府相關政策為依據,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發[2005]11號)、《國家核應急預案》、《雲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雲政發[2004]203號)、《雲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昆明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昆政發[2005]19號)的要求編制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依法規範,轉變職能;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分級回響;快速反應,靠前處置;依靠科學,協同應對;平戰結合,軍民結合;政企合作,公眾參與。
1.4 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界定
本預案所稱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丟失、被盜、泄漏、失控,以及射線裝置失控造成人體、場所、物料、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其中包括恐怖攻擊造成的放射性污染。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昆明市行政轄區內的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包括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外,但對我市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防範和處置。
2 應急處置組織系統
2.1 應急組織機構
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在市、縣(市)、區政府的領導下,在昆明市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及雲南省輻射環境監督站的指導下進行。按照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原則,設立昆明市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 –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公室) – 部門(成員單位)應急分隊 – 涉源單位應急分隊 – 專家諮詢組組成的應急處置組織機構。
2.2 市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主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長兼任,副總指揮由主管環境保護和衛生工作的副市長兼任;市政府辦公廳主管環保和工業的領導、市環保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分管放射性管理的局領導兼任常務指揮;成員由市環保局、安監局、公安局、衛生局、民政局和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及市屬各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兼任。市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市的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2.2 市應急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在市環境保護局設立市應急辦公室,負責全市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防範與應急的日常工作。
2.3 政府部門與有關單位職責
2.3.1 市政府辦公廳 負責協調各縣(市)、區政府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開展應急工作。在發生恐怖攻擊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時,負責與人民解放軍防化、防核隊伍的聯繫和工作協調。
2.3.2 市環保局 負責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及回響、事故調查、定性定級和處理工作;向雲南省環保局上報有關情況;協助公安部門監控和追繳失竊(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聯繫雲南省輻射環境監督站進行放射性污染應急監測與處置;組織專家諮詢組工作,負責對專家意見和部門意見進行綜合整理,提出建議,上報市應急指揮部;根據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指導各應急小組進行處理處置;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及事故應急監測分隊,並規範其工作程式;負責組織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2.3.3 市公安局 實施全天候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110接警,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放射源失竊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加現場泄漏放射性污染物的去污、固定剩餘放射性物質與危險裝置的排險工作;進行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維護秩序,疏導交通;依據市應急指揮部命令實施現場交通管制或戒嚴;負責按規定進行系統內部的情況上報工作。
2.3.4 市衛生局 組建醫療救護與放射性防護分隊。負責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救護工作;提出並指導和落實救援人員和公眾的輻射防護措施,包括隱蔽、撤離、服碘防護、通道控制、食物和飲水控制、過濾和去污等。及時運送傷員並組織醫院進行搶救,組織藥品和醫療器械發往相關醫療機構;負責按規定進行系統內部的情況上報工作。
2.3.5 市民政局 組建民政應急分隊。負責組織污染區域疏散人員的安置及救濟。
2.3.6 市財政局 負責安排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和信息處理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具、搶險裝備、交通工具和應急演練等專項經費,確保重大和特大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工作經費。
2.3.7 市屬各縣(市)、區政府 組建各自的應急處置隊伍。領導本轄區的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指揮機構開展工作;保障本轄區內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的經費和物資;及時上報轄區內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及職責範圍內事故應急處理進展情況和結果。
2.3.8 涉源單位 全市範圍內涉及Ⅰ、Ⅱ、Ⅲ類放射源的單位,必須成立本單位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分隊;制定本單位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並報市及所在縣(市)、區環保局、衛生局和公安局備案;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發生時,立即向110、12369報警,按本單位應急預案實施事故處置;向政府應急救援機構提供相關資料和工作條件。
2.3.9 專家諮詢組 市應急指揮部聘請有關核安全、輻射防護、環境保護、放射醫學、輻射監測、氣象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諮詢組。負責對事故信息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市應急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故的進展情況和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事故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科學預測;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故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故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3 預警
3.1 事故分級
按照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從重到輕依次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四級。
3.1.1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1) 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
2) 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3)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1.2 重大事故(Ⅱ級)
1) 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1.3 較大事故(Ⅲ級)
1) 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1.4 一般事故(Ⅳ級)
1) 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2 事故分類
按事故性質分為放射源失控與失竊(被盜或丟失)兩類。
3.2.1 放射源失控
放射源失控事故指涉源單位在放射源使用過程中,由於使用不當、管理不善或其他突發原因造成放射源失控,導致或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和環境污染的事故。
3.2.2 放射源失竊
放射源失竊事故指放射源被盜或丟失,導致或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和環境污染的事故。
3.3 預防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如下工作:
3.3.1 加強調查,建立易造成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涉源單位的信息庫,協助雲南省環保局開展重點涉源單位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風險評估工作。
3.3.2 明確重點,督促重點防範或事故高風險單位進行治理整改。
3.3.3 落實責任,制定多層面、多角度的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必要的應急支援力量,做好各種應急設備與物資器材的準備。
3.3.4 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加強我市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機構的軟、硬體建設,切實提高應急處置中的通訊、交通、監測、放射性事故處置等方面的應急能力。
3.4 預警級別與發布
按照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預警分為四級。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升級、降級或解除。
3.4.1 一般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預警等級為Ⅳ級,用藍色表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發布。
3.4.2 較大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預警等級為Ⅲ級,用黃色表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
3.4.3 重大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預警等級為Ⅱ級,用橙色表示,由雲南省人民政府負責發布。
3.4.4 特別重大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預警等級為Ⅰ級,用紅色表示,由雲南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4 應急回響與處置
4.1 事故分級、分類回響
根據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危害特點,應急回響按照事故分級與事故類別實行分級、分類回響。
4.2 應急回響機制
4.2.1上級預案啟動後,相關的下級預案隨之啟動。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4.2.2 較大(Ⅲ級)以上級事故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啟動本預案,市應急指揮部負責處置預警等級為Ⅲ級的放射源污染事故。發生預警等級為Ⅰ、Ⅱ級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時,市應急指揮部負責先期處置並協助上級應急機構進行應急處置。
4.2.3 一般(Ⅳ級)事故由縣(市)、區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需要時由市級應急力量給予支援。
4.2.4 放射源失控污染事故的處置由環保部門統一協調各成員單位進行。
4.2.5 放射源失竊污染事故的處置由公安部門統一協調各成員單位進行。
4.3 應急回響
4.3.1 事故單位
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向110、12369報警,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並採取如下措施:
1) 立即撤離人員,封鎖現場;阻斷可能擴大污染範圍的環節,嚴防對食物、畜群、空氣及水體的污染。
2) 迅速查明事故起因,確定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質的種類、活度、污染範圍和污染程度,提出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
3) 保護現場,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現場、毀滅證據。
4) 對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或輻射損傷的人員,立即採取暫時隔離和急救措施。在保證有效個人安全防護的情況下,對受污染人員進行去污,並根據需要實施其他醫療救治措施。
5) 立即將可能受到輻射傷害的人員送至有條件進行輻射損傷救治的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或請求醫院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採取救治措施。
6) 及時、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有關基礎資料,向環保、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發生放射性物質丟失或被盜事故時,應密切配合公安和環保部門迅速查找、偵破,儘快追回丟失或被盜的放射性物質。
4.3.2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應急辦公室得到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信息後,應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聽取現場有關匯報,儘快確定事故性質、級別,並按事故性質、級別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採取相應的回響程式。
4.3.3 縣(市)、區政府
轄區內發生事故時,縣(市)、區政府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實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組織指揮當地應急處置隊伍進行先期處置。按照本預案或有關檔案的規定,確定或預測事故的類型、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報送事故信息。
在市級現場指揮部成立前,縣(市)、區應急處置隊伍和事故單位必須在當地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協調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4.4 應急處置
4.4.1 較大(Ⅲ級)以上級放射源失控放射性污染事故:
當發生預警等級為較大(Ⅲ級)以上級別(含較大級)的放射源失控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急處置流程如圖1所示。應急預案責任部門按如下要求開展工作:
1) 市應急指揮部在接報後及時啟動本應急預案,並在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雲南省環保局報告事故的基本情況,請求雲南省環保局派出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監測和處置力量支援。
2) 本預案決定啟動後,市應急指揮部要立即組織應急回響,成立由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地方政府領導、雲南省環保局派出監測和處置人員參加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協調行動。
3) 市應急指揮部通知專家諮詢組專家立即開始工作,根據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4) 市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成立下列救援分隊:
放射源控制分隊:由市環保局負責,並由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和市衛生局防控放射污染的專業隊伍組成。職責是組織與配合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的現場搶險作業,及時控制放射源,並根據放射源的性質立即調用專用的防護用品及專用工具等。
應急監測分隊:市環保局負責,由市環境監測中心協同雲南省輻射環境監督站和衛生疾控監測隊伍組成。職責是確定放射源遺留痕跡,為調查提供線索。對可能受到污染的大氣、水體、土壤等進行監測,確定放射性污染類型、劑量、污染區域範圍,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制定環境修複方案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人員急救分隊:市衛生局負責,由有條件救治輻射損傷病人的醫院的醫護人員組成。職責是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根據傷害情況和輻射治療的要求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護送重傷員到醫院進一步治療。
現場救援分隊:市公安局負責,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隊、企業義務消防搶險隊伍組成。職責是進行現場救災、現場傷員的搜救、設備及容器的冷卻、搶救傷員及事故後對被污染區域的洗消工作。必要時請求人民解放軍防化、防核部隊給予支持。
安全警戒分隊:市公安局負責,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單位安全保衛人員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職責是對事故現場及周圍人員進行防護指導、組織人員疏散及周圍物資轉移等工作;布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
物資調運與疏散安置分隊:市民政局負責,由市政府相關部門、事故發生地政府和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組成。職責是負責籌集救援資金,組織搶險物資的供應和運送,安置疏散人員。
5) 處置措施
(1) 市應急指揮部立即派出相關應急分隊和專家趕赴事故現場,以生命救援為首要目標,實施救援行動。及時向事故可能波及到的轄區外行政區域通報情況。
(2) 請示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同意發布相應的預警信息。開通相應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故的進展情況,向社會發出避險警告。
(3) 儘快進行應急監測,並實施動態監測;確定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質的種類、活度、污染範圍和污染程度,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
(4) 針對放射性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5) 對事故發生地和影響範圍進行警戒,採取必要的管制措施維護公共次序。
(6) 轉移、撤離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排。必要時實施污染區域的緊急疏散行動。
(7) 發生工作場所、地面、設備放射性污染事故,應首先確定放射性物質的種類、活度、污染範圍,並儘快採取相應的去污措施。發生放射性氣體、氣溶膠或粉塵污染空氣的事故時,應根據監測數據的信息,採取通風、換氣和過濾等淨化措施。
(8) 調集必需的應急物資,滿足應急處置的需要,保障緊急救援隊伍和受災人員的供給。
(9) 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質確認處於設施內部(或運輸容器內)或一個環境位置清楚的小範圍內,且放射源未發生泄漏或放射性物質污染只有輕微的局部彌散的情況,由省環保局的協助和指導下進行處置。
(10) 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質完全失控、處於設施外地點不明處,或源的泄漏及放射性物質污染已波及大面積環境範圍,運輸高輻射水平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質)的防護裝置嚴重喪失其禁止性能的情況,應及時報告省環保局,協助省環保局派出的輻射監測隊伍和專家查找丟失的放射源並進行處置。
4.4.2 較大以上級放射源失竊(丟失、被盜)污染事故
當發生預警等級為較大以上級的放射源失竊污染事故時,應急流程如圖2所示。應急預案責任部門按如下要求開展工作:
1) 市公安局在接報1小時內向市應急指揮部、市人民政府、雲南省公安廳、雲南省環保局報告失竊事故基本情況,並協助雲南省環保局派出的輻射監測和放射性污染事故處置隊伍的工作。
2) 市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在市公安局成立由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地方政府領導、雲南省環保局派出的監測和處置人員參加的現場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行動。
3) 市應急指揮部通知專家諮詢組專家立即開始工作,根據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4)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成立下列救援分隊:
公安偵繳分隊:由市公安局負責。立案偵查,追繳失竊的放射源。
應急監測分隊:市環保局負責,由市環境監測中心協同雲南省輻射環境監督站和衛生疾控監測隊伍組成。職責是確定放射源遺留痕跡,為調查提供線索。對可能受到污染的大氣、水體、土壤等進行監測,確定放射性污染類型、劑量、污染區域範圍,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制定環境修複方案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人員急救分隊:市衛生局負責,由有條件救治輻射損傷病人的醫院的醫護人員組成。職責是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根據傷害情況和輻射治療的要求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護送重傷員到醫院進一步治療。
5) 處置措施
由公安部門根據其具體預案,並參照本預案“4.4.1 - 5)”的內容組織實施。
4.4.3 一般放射源失控、失竊污染事故
當發生預警等級為一般(Ⅳ級)放射源失控污染事故時。
當發生預警等級為一般放射源失控、失竊污染事故時,由縣級應急機構進行處置,必要時可請求時市應急指揮部和雲南省環保局派出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監測和處置力量支援。
應急處置措施參照本預案“4.4.1 - 5)”的內容。
5 應急終止
5.1 應急終止
滿足應急處置終止條件時,由現場指揮部向市應急指揮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雲南省環保局提出應急處置工作終止建議,經批准後實施。
符合下列條件的,即滿足應急處置終止條件:
5.1.1 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5.1.2 放射性污染物質的泄漏或釋放已經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5.1.3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5.1.4 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無繼續的必要;
5.1.5 採取了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5.1.6 丟失的放射源被追回、被盜的放射源被追繳,恢復受控狀態。
5.2 應急終止的程式
5.2.1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故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批准;
5.2.2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5.2.3 應急狀態終止後,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根據上級應急指揮機構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5.4 後期處置
5.4.1 對事故現場進行清理,消除污染物的影響;對事故影響的進行跟蹤監測,繼續排查隱患。
5.4.2 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受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5.4.3 其餘工作按《昆明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的3.3.1條的規定進行。
5.4.4 事故評估和責任調查
事故評估和責任調查工作:失控事故由市環保局負責;失竊事故由公安局負責。
6 附 則
6.1 本預案由市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和更新。
6.2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昆明市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應急處置機構聯絡表
昆明市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聯絡表
人員 | 單位 | 職 責 | 電話 |
市政府 | 總指揮 | ||
市政府 | 副總指揮 | ||
市政府辦公廳 | 常務指揮 | ||
市環保局 | 常務指揮 | ||
市公安局 | 常務指揮 | ||
市衛生局 | 常務指揮 |
昆明市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機構聯絡表
序號 | 應急機構 | 牽頭部門 | 聯繫人 | 電話 |
1 | 市應急委 | 市政府辦公廳 | ||
2 | 市應急辦公室 | 市環境保護局 | ||
3 | 放射源控制分隊 | |||
3 | 應急監測分隊 | |||
4 | 現場救援分隊 | |||
5 | 安全警戒分隊 | 市公安局 | ||
6 | 公安偵繳分隊 | |||
7 | 人員急救分隊 | 市衛生局 | ||
8 | 物資調運與疏散安置分隊 | 市民政局 | ||
9 | 各縣(市)、區綜合救援分隊 | 各縣(市)、區政府 |
當發生預警等級為一般放射源失控、失竊污染事故時,由縣級應急機構進行處置,必要時可請求時市應急指揮部和雲南省環保局派出突發放射性污染事故監測和處置力量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