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管理辦法

第五條 第六條 第十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6號

《昆明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0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昆明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範昆明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行為,維護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據《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昆明市主城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城市公共空間、市政設施、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拍賣活動。

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設定的臨時戶外廣告和公益廣告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拍賣,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用於拍賣的戶外廣告位置,應當符合其所在區域、地段的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

第四條 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公安、交通、園林、財政、工商、價格等行政部門,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制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分期分批拍賣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在城市公共空間、市政設施、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位置使用權應當由城市管理部門委託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利用自有場地、建(構)築物等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在城市管理部門徵得產權人同意後,其位置使用權由城市管理部門委託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城市管理部門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拍賣,事前應當向拍賣機構提供相關資料,與其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契約。

第六條 拍賣活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的程式進行。拍賣應當採用保留價現場公開競拍的形式。保留價可以委託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確定,也可以由委託方根據市場參考價格確定。

第七條 拍賣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於拍賣日7日前向社會公開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拍賣的戶外廣告的位置、形式、規格、使用期限等;

(二)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三)競買人的資格及範圍;

(四)履約保證金數額及給付成交價的方式;

(五)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截止時間和查詢競買資格的時間、地點;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參加競買人為依法核准登記的具有戶外廣告經營資格的企業和個人。競買人事前應當遞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九條 拍賣成交後, 買受人與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辦理交款手續,憑成交確認書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限自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60日後起算,使用期滿後重新組織拍賣。

買受人取得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需轉讓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有效期限應當扣除已使用年限。

第十一條 買受人取得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後,每年應當用不少於20%的廣告位或者廣告發布時間無償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二條 自買受人取得戶外廣告設定許可之日起,戶外廣告位置連續空置時間不得超過30日。

戶外廣告位置空置期間,買受人應當發布臨時公益廣告。

第十三條 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滿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實施拍賣主體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按照使用年限的比例退還拍賣價款,並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所得收入,扣除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拍賣成本外上繳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店招、店牌,電子顯示屏等戶外廣告的收費標準由價格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參與拍賣工作的人員應當嚴守紀律、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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