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機車管理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機車管理的通告》,發布日期1994年6月18號。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4]46號
【發布日期】1994-06-18
【生效日期】1994-06-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機車管理的通告

(1994年6月18日昆政發〔1994〕46號)

近年來,我市部份兩輪、三輪機車違反關於禁止機車從事經營性客運和限制入城的有關規定,在市區、環城路及連線城郊的道路上,擅自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與汽車爭道搶行,並隨意在一些交通擁擠的地段和交叉路口違章停放,加劇了交通堵塞和不安全因素,交通事故不斷增多。為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已辦理落戶手續、氣缸容積在750立方厘米以下(不含750立方厘米)的單位公用和個人自用的兩輪、三輪機車,一律不準在我市五華、盤龍區範圍內和官渡、西山區城鎮範圍內的道路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各級工商、稅務、保險等部門也不予辦理有關營運手續;已辦理的一律無效,由批准部門負責清理和收回。

二、在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區內,不再辦理屬個人自用、氣缸容積在750立方厘米(不含750立方厘米)以下的機動三輪機車落戶手續。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按照昆明市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已辦理落戶手續、氣缸容積在750立方厘米以上的三輪機車,經交通運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辦理工商、稅務、保險等手續的,可在本市一環路(環城南路、環城北路、環城東路、西昌路)以外的道路上從事經營性質的貨物運輸。

四、凡未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入城準行證的兩輪、三輪機車,一律不得在本市一環路以內的道路上行駛。違者,處予100元以下罰款並弔扣兩個月以下駕駛證。

五、未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許可,一律不得擅自改裝各類機車。已改裝或安裝金屬、帆布車蓬等的,限期於本通告發布之後7天內自行拆除。違者,處予200元以下罰款並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強制拆除並收繳擅自安裝的車蓬等物,同時不予年檢簽證。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從事經營性客、貨運輸和駛入禁行範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予50-200元罰款,也可並處或單處弔扣二至六個月以下駕駛證;經弔扣兩次以上駕駛證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收繳車輛號牌和行駛證;持入城準行證的機車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可並處收繳入城準行證,取消入城資格。

七、違反本通告各項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除按國家有關交通事故處理規定處罰外,可並處收繳車輛號牌、行駛證以及入城準行證。

八、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負責組織實施。

九、本通告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施行。原對機車管理的規定與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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