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增加能源統計、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三)加強對全縣各鎮、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職責;擬訂全縣統計政策、規劃以及全縣統計調查計畫;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情況,依法查處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二)建立健全全縣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貫徹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執行國家統計標準;核算全縣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文化體育及娛樂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等統計調查,蒐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全縣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價格、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等全縣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開展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監督,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意見。
(七)加強對全縣各鄉鎮、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綜合協調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負責對縣級各有關部門和鄉鎮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有關數據的審核。
(八)依法審批或者備案縣級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鄉鎮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從業資格認定和繼續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建立健全並管理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推廣計算機及傳輸技術在全縣統計工作中的運用。
(十)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行政股(編制3名,其中股級職數1名)組織承辦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的制定和督促實施;負責重要公文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機關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網路管理、政務信息、法制、宣傳、機要、保密、檔案、計畫生育、安全、接待服務和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獎懲工作;承擔部門黨建、精神文明、紀檢監察、黨風廉政、信訪維穩和工青婦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縣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從業資格認定、繼續教育和統計登記工作;負責全縣統計系統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全縣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工作;組織全縣統計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統計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案件;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承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事項。
(二)綜合核算股(編制3名,其中股級職數1名)
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對全縣國民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和綜合分析,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貫徹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執行國家統計標準;負責蒐集、整理和提供全縣經濟社會各項綜合性統計數據,編寫統計公報、月卡、年鑑等信息資料,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負責對外提供統計資料(數據)服務;負責全縣縣域經濟監測及非公有制經濟統計核算;負責對縣級各有關部門和鄉鎮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有關數據的審核;負責婦幼兒監測工作;負責基本單位統計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統計信息化建設規劃、統計資料庫和網路基本標準、運行規則;負責全縣統計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建設全縣統計資料庫和統計數據中心;負責有關統計調查的數據、統計數據資源管理和統計數據及信息系統安全;負責全縣統計信息網路系統運行的技術支持;指導鄉鎮、部門的統計信息化建設。負責辦理縣級各部門統計調查計畫、調查方案及制發統計調查表的審查、管理業務。承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事項。
(三)業務股(編制2名,其中股級職數1名)
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農村基本情況、人口、勞動力狀況、勞動報酬、社會、科技等統計調查;開展貧困人口監測、文化產業統計監測、林果業和設施農業等專項監測;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蒐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進行統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