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體制
1.中央教育行政
日本現行的中央教育行政機構是文部科學省,為日本內閣的組成部分,其最高領導是文部大臣。文部大臣和文部科學省是主管教育行政的中央首長和行政機關。法律規定文部省的職能許可權,主要是:
(1)為發展教育、學術和文化事業,進行調查研究並制定規劃。
(2)就各級學校和教育機構的設施設備、人員配置、組織與教育內容規定標準。
(3)對地方教育委員會、地方行政機關,大學和其他教育、文化與科學機構提供指導和建議。
(4)管理由文部科學省設立的大學和其他教育、科學與文化機構,任命縣和重要市的教育長或負責人,審定中國小教科書。
(5)對地方教育和其他教育、文化與科研機構提供經費補助。
2.地方教育行政
法律規定,地方教育由地方公共團體實行自治。日本的地方公共團體分為兩縱 即都道府縣和市町村。教育的行政機關為教育委員會,行政主管為教育長。地方設立的大學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私立學校由地方政府管理,教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發展基礎教育,在人事、經費、設施設備、教育教學、課程內容和教師進修等方面對其所轄學校負責。
市町村教育長的任命領得到都道府縣教委的認可,都道府縣教育長的任命須得到文部大臣的認可。
學制結構
日本戰後教育改革,建立了“六三三四制”的學校教育體制。《學校教育法》規定,
“所謂學校,系指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大學、高等專門學校、盲人學校、聾啞學校、養護學校以及幼稚園。”
各級各類教育
學前教育
日本的學前教育機構有兩種:一是幼稚園,屬於學校教育制度的組成部分,招收3~6歲幼兒,由文部科學省領導;另一種是保育所,屬於福利機構,招收從出生到6歲的幼兒,由厚生勞動省領導。
《學校教育法》規定,幼稚園的教育目標;
(1)培養健康、安全、幸福地生活所需要的日常習慣,並使其身體的各種機能得到和諧的發展。
(2)讓幼兒在幼稚園內體驗集體生活,培養幼兒初步具有喜歡過集體生活和團結互助、自主、自律的精神。
(3)培養幼兒正確理解和對待其周圍的社會生活現象的萌芽觀念。
(4)指導幼兒正確地使用語言,培養他們對童話、連環畫等的興趣。
(5)通過音樂、遊戲、連環畫等方法,培養幼兒對創作表現發生興趣。幼稚園的教育內容分為健康、人際關係、環境、語言和表現5個領域。
初等教育
日本實施初等教育的機構是單一的六年制國小,兒童滿6周歲入學,12周歲畢業,屬於義務教育階段。新學年從4月份開學,多數國小採用三學期體制,三學期之間分別為暑假、寒假和春假。
日本國小的教育目的是適應兒童的導心發展,實施初等普通教育。教育目標:
(1)以學校內外的社會生活的經驗為基礎。使學生正確理解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養成合作、自主和自律的精神。
(2)引導學生正確理解鄉十和國家的現狀與傳統,並進而培養國際協作精神。
(3)使學生具有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和產業等方面的基礎知識,並掌握基本技。
(4)使學生能正確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國語,並形成使用國語的能力。
(5)使學生能正確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數量關係,並形成處理數量關係的能力。
(6)培養學生科學地觀察和處理日常生活中自然現象的能力。
(7)培養學生健康、安全和幸福生活所必需的習慣,並力求使學生的身心得到和諧發展。
(8)使學生基本了解能夠使生活明朗、豐富的音樂、美術和文藝等,並形成相應的技能。
國小的教育課程由各學科、道德和特別活動三部分組成。教學科目包括國語、社會、算數、理科、音樂、圖工、家政、體育,文部科學省對這些科目都有詳細具體的規定。國小道德教育的內容包括:
(1)自己本身。
(2)理解他人。
(3)了解自然,具有高尚的情操。
(4)自己與團體、社會的關係。道德教育的目的在於培養學生尊重他人,重視生命,為創造民主社會和國家的發展而努力,為促進國際和平做貢獻。特別活動是指班級、年級和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
中等教育
日本的中等教育分國中和高中兩個階段,國中屬於義務教育的完成階段。
(1)初級中學。《學校教育法》規定,國中是在國小教育的基礎上,適應學生的身心發展,實施中等普通教育,目標有三:培養學生作為國家與社會的一員所必須具備的資質;
教授社會所需職業的基礎知識與技能,培養勞動的態度以及根據個性選擇出路的能力;促進校內外的社會活動,正確引導學生的情感,培養公證的判斷能力。學制為三年。
教育內容由各學科課程、道德和特別活動構成。教學內容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包括國語、社會、數學、理科、音樂、美術、保健體育、技術與家庭等八門,選修課的種類在第一學年主要是外語,第二學年為音樂、美術、保健體育、技術與家庭以及外語。第三學年除在必修的八門課程中選擇外,還有外語等。
(2)高級中學。《學校教育法》規定:高中是在國中教育的基礎上,以實施高級普通教育和專門教育為目的,實現三個目標:進一步發展和擴充國中教育的成果,培養學生成為對國家與社會有作為的建設者所必需的素質:使學生能自覺地根據社會的需要和個人的特點,選擇將來的出路,提高普通教養,掌握專業技能;形成對社會有深刻的理解和健全的批判能力,形成個性。
高中學制三年,種類較多,通常按學科劃分為普通、職業和綜合二類,按授課方式分為全日制、定時制和函授制止三種形式。
高中教育內容同樣由各學科、道德和特別活動構成,設必修課和選修課,實行學分制,畢業需要修滿80學分。一般學科課程為國語、地理公民、數學、理科、保健體育、藝術、外語及家庭。為廣適應科技和社會的變化,各科開設了與之有關的“課題研究”課,以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職業技術教育
1951年,日本制定《產業教育振興法》,規定產業教育是發展產業經濟及提高國民生活的基礎,通過產業教育在確立對勞動的正確信念、傳授產業技術的同時,培養具有能力、進而對經濟自立作出貢獻的有為的國民。鼓勵地方公共團體和企業發展職業技術教育,並規定國家在該方面採取經費補助政策。
職業技術教育在日本的學校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培養出大批優秀的技術人才和熟練勞動力,促進了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在日本,除了幼稚園和國小以外,各級各類學校都設定職業技術學科,對學生進行職業技術方面的教育。日本已經形成多層次、多類型的比較完整的職業技術教育網,有學校、企業和社會辦的幾大類職業技術教育;有職前教育、在職教育、轉業教育,水平高低不同、時間長短不一,靈活多樣、互為補充、互相促進。
在日本,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的學校主要有國中、高中、“各種學校”、專修學校、高等專門學校和短期大學等。國中階段職業技術教育目標是“培養學生具有某種社會職業人面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良好的勞動態度,以及根據自己的個性選擇將來道路的能力”;高中階段職業技術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學生具有一種必須完成社會使命的覺悟,使之能夠根據自己的個性決定將來的道路,提高一般教養水平,掌握某種專門技能”。
“各種學校”,是實施類似學校教育的各種職業技術學校的總稱,主要招收高中畢業生,但也招收其他學校在校生和社會人士。
專修學校是1976年開始設立的新型職業教育機構;大都是私立的,是由“各種學校”升格改組而來的,發展迅速c專修學校可分為三種類型:設高中課程的高等專修學校(屬高中水平,可授予畢業生高中畢業資格),招收高中畢業生而設專門課程的專門學校(屬於高等教育,在專修學校中占主要地位,可授予短期大學畢業生同等的資格),設一般課程的一般專修學校(自由入學,是終導教育的典型場所)。
在日本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的機構是高等專門學校、專門學校和短期大學。
此外,在日本職業技術教育中,企業內職工教育人有重要地位。所謂企業內職業技術教育,是指企業對其職工進行的從錄用到退休為止的長期的教育訓練。其內容除了專門的技術教育、技能訓練外,還包括經營教育、提高辦事能力的教育以及作為企業職工的品質教育等。
高等教育
日本的高等教育已經形成多層次、多類型的結構。按照資金來源的不同可分為國立、公立和私立三大類,從學術水平上看,日本的高等教育是二級結構:
第一級結構是短期大學和高等專門學校。以開展高等職業教育和培養實際生活能力為目的。
第二級結構是4年制大學;包括綜合大學、多科大學和單科大學。
第三級結構是研究生院,包括設定在學部的研究科和研究生院大學,旨在“教授和研究學術理論及套用,深究其奧義和促進文化發展”。
日本大學的教學採取學科目制和講座制兩種形式。所謂學科目制就是按照必要的科目設定課程和安排教師上課;講座制則是根據專業設定在同專業中開設一定的專業講座,並根據講座安排教師。
日本大學有科研的傳統,主要任務是從事基礎理論研究.重視科研儘可能與教學結合,注重協作和開展共同研究,特彆強調為產業服務,試圖建立“官、產、學三位一體”的科研體制,集中政府、企業和大學的科研力量聯合攻關,開展創造性的研究和培養高水平的開拓人才,推動大學由模仿型科研向創造型科研方向轉變。
師範教育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把封閉式師範教育改為開放型的教師養成教育。根據《教育職員許可法》的規定,一般大學畢業生如果修得所規定的學分,可獲得教師許可證。
日本教師養成教育課程有國家基準,一般是通過國家的法律及文部科學省令和通知等來規定。1985年新改定的教育職員許可法規定,教師養成教育課程要設有一般教育科目、專門科目和教育專業科目。
在日本,成為中國小教師一共要經過三次審查與考試:第一次是在大學畢業時提交畢業論文,第二次是符合規定者領取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頒布的教師許可證,第三次是參加部道府縣教育委員會舉辦的教師任用考試。公立學校教師的任用主要由各部道府縣教育委員會負責。各都道府縣舉行的教師任用選拔考試,除了教養與專業方面的筆試之外,還採用面試、技能測驗和體力測驗、作文與論文、適應性檢查以及興趣小組活動、社會服務活動的經歷和教育實習的成績等多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