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經營者

旅遊經營者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實際情況中,個別單位和個人未經登記註冊而從事旅遊經營活動,或者持他人營業執照從事旅遊經營活動,他們是不合法經營者,由於他們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直接關係到旅遊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實際上處於與旅遊消費者相對的經營者地位,因此,我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旅遊經營者也涵蓋這些單位和個人。

法律特徵

旅遊經營者的法律特徵如下:

(1)主體包括為旅遊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所有經營者。

(2)類別可從所有制形式、經營形態、國籍等不同角度劃分。

(3)提供商品或服務以營利為目的,即提供有償服務。

(4)提供商品或服務方式包括直接和問接兩種形式。

(5)經營活動的成立須經依法註冊登記。

從事旅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條件,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國家規定應當取得相應經營許可的,必須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禁止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旅遊經營活動。這是旅遊經營者的經營前提。

權利義務

1.旅遊經營者的權利

旅遊經營者從事旅遊經營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自主經營。

(2)拒絕任何部門強行推銷商品。

(3)拒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收費和罰款。

(4)拒絕無合法證件人員的檢查。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違反其職業道德、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要求。

2.旅遊經營者的義務

旅遊經營者的義務是指旅遊經營者在經營旅遊活動中應履行的責任,即旅遊經營者依法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者抑制自己的某種行為。旅遊經營者的義務與旅遊消費者的權利相對應,旅遊消費者權利的實現在一定程度上是通過旅遊經營者履行義務來實現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至二十五條規定,旅遊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與旅遊消費者約定的義務。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包含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向旅遊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履行我國《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廣告管理條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②旅遊經營者有履行與旅遊消費者合法約定的義務。旅遊經營者與旅遊消費者的約定是指旅遊經營者與旅遊消費者之間就商品或服務達成的協定,這是一種雙義務契約。當然,這種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2)接受旅遊消費者監督的義務。接受旅遊消費者監督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要通過有效途徑或方式接受旅遊消費者的批評和建議,諸如設立專門機構、配置專職人員收集、聽取消費者的批評和建議、與消費者對話等。②把向旅遊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活動置於旅遊消費者有效監督之下。

(3)保證商品或服務安全的義務。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要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旅遊經營者應當配備旅遊安全設施和安全設備,對旅遊設施定期檢查、維修,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遊樂設施運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技術檢驗部門驗收的合格證書。②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旅遊消費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的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③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也可能造成旅遊消費者人身、財產危害的,旅遊經營者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旅遊消費者,同時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應當向旅遊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②對旅遊消費者提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使用方法等問題,應當做出真實、明確的答覆。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明碼標價。

(5)標明經營者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標明旅遊經營者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租賃他人櫃檯或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如實標明企業名稱和營業標記。②只能使用自己真實的旅遊企業名稱或營業標記。不得使用未經核准登記的企業名稱;不準擅自改動、使用經核准登記的企業名稱;不準假冒他人企業名稱和他人持有的營業標記、不準仿冒或使用與他人企業名稱或營業標記相似、足以造成旅遊消費者誤認的企業名稱或營業標記。

(6)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義務。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②旅遊消費者索要消費的憑證、單據,經營者必須出具。購貨憑證是指商品的銷售者在買賣契約履行後向商品購買者出具的證明契約履行的書面憑據。商業慣例是指某個行業的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普遍遵循的做法,特別是指在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方面的習慣做法。雖不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但卻為有關的經營者所公認和遵守,在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7)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除旅遊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外,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旅遊商品或者接受旅遊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旅遊商品或者旅遊服務應當具有一定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②旅遊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其他方式表明旅遊商品或者旅遊服務的質量狀況時,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旅遊商品或者旅遊服務的實際質量與標明的質量狀況相符合。

(8)承擔“三包”和其他責任的義務。承擔“三包”和其他責任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對旅遊商品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責任或者其他責任(如違約、侵權、不履行其他義務的責任);②根據不同服務行業的特點,按照有關國家規定或約定對其提供的服務承擔責任;③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履行有關義務。

(9)不得以格式契約等方式限制消費者權利的義務。不得以格式契約等方式限制消費者權利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契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旅遊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②不得以上述方式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③格式契約違反前兩項義務的,內容無效。格式契約又稱定型化契約或標準化契約,在消費領域,指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契約而單方面擬定的契約條款。其特徵為:制訂格式契約的主體是經營者;相對方只有接受契約與否的自由,而無參與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契約指向的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的消費者,在適用對象上具有普遍性;一經制訂,可以在相當長的期限內使用,具有固定性和連續性。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其他方式,是指經營者採用明示的手段,向消費者告知其有關經營情況。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是實踐中的常見方法,此外,還有說明、告示、顧客須知等方式。

(10)尊重消費者人身權利的義務。尊重消費者人身權利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不得對旅遊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經營者或利用他人,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或以不文明、不禮貌的語言,貶低、詆毀旅遊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是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②不得搜查旅遊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③不得侵犯旅遊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11)旅遊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依法經營;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12)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接受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如實提供旅遊經營情況和旅遊統計等有關資料。

(13)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和旅遊行業標準,實行規範化、標準化服務。

(14)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服務質量等級,實行服務質量標準化管理。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誌和稱謂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經營活動。國家鼓勵旅遊經營者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

法律責任

(一)旅遊經營禁止項目

旅遊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下列內容的旅遊服務項目: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有關妨害民族、種族、宗教尊嚴的;性別歧視;淫穢、迷信、賭博。

(二)旅遊經營禁止行為

旅遊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超越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旅遊經營活動;擅自使用其他旅遊經營者的名稱或者假冒其他旅遊經營者的註冊商標、品牌;進行價格欺詐,損害旅遊者和其他旅遊經營者利益;製造和散布有損其他旅遊經營者企業形象和商業信譽的虛假信息:向旅遊者提供虛假旅遊服務信息或者發布虛假廣告宣傳;製造、銷售偽劣商品或者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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