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發展總體規劃,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主要江河的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主要江河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指導城鎮和農村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煙水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治理和開發,江河水利開發按投資規模,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七)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工作。協調、仲裁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監督。
(八)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及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審核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十)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堆、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負責縣際河流有關事務和對外合作工作。
(十一)加強水文水資源的聯繫。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編制水利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承擔機關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保密、信訪、公產、政務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管理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縣水利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二)水利建設管理股。
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擬訂水利科學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參與擬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縣內河流有關事務和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三)農電管理股。
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水能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水能資源調查成果的管理。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編制及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水能資源權屬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農村水能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參與指導水電項目合規性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參與重大安全事故的督查。指導農村水電體制改革,指導農村水電工程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水電電網建設與改造有關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組織編制水電農村電氣化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小水電代燃料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小水電代燃料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小水電代燃料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電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培訓,承擔全縣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及水利系統綜合利用樞紐電站統計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有關機構編制事項嚴格按施府辦發〔2002〕17號檔案執行。
(二)縣水政監察大隊有關機構編制事項嚴格按施府辦發〔2002〕17號和施編髮〔2010〕13號檔案執行。
(三)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須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