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安部、省公安廳、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公安機關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的職責。
(三)加強公安機關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公安機關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的職責。
(五)加強推進以便民和公共服務為重點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方案和措施,領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和縣委、縣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和主要信息,提出處理意見;向全局各室、所、隊及時傳達上級公安機關和縣委、縣人民政府的指示,並監督落實。
(三)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負責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組織本縣重大案件和跨縣重大案件的偵破工作,協調並直接指揮處置重大治安案件和突發事件。
(四)承擔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證、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特種行業進行管理等工作。
(五)負責依法管理中國公民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公安機關消防工作,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協助縣人民政府落實《消防法》規定的各項措施。
(七)依法維護全縣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組織實施對機動車輛的管理和駕駛員培訓工作。
(八)組織、領導、監督全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組織、領導、監督全縣社會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負責對被判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和對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安康醫院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公安法制建設,組織、監督、承辦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行政複議、聽證、應訴、國家賠償工作以及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核呈報工作。
(十二)承擔到本縣視察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省、州主要領導以及重大會議和重大集會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禁販、禁吸、禁種、禁製毒品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具體工作。
(十四)研究制定加強公安科技、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的方案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五)研究制定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及警務保障的方案和措施。
(十六)按規定許可權,指導全縣消防部隊隊伍建設和負責全縣消防業務工作及武警中隊的相關業務工作。
(十七)研究制定全縣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宣傳、優撫表彰的方案和具體措施;按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機構編制、警銜和幹部人事等工作。
(十八)研究制定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並組織落實,組織指導督察工作;查處、督辦重大違紀案件。
(十九)組織全縣公安機關與有害氣功的鬥爭工作。
(二十)指導林業派出所的公安業務工作。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設23個內設機構:
(一)執法勤務機構設定。
1.指揮中心(加掛辦公室牌子)。
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檔案工作;負責機要、通信等工作。
2.法制室。
負責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負責公安信訪工作。
3.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4.刑事偵查大隊(下設綜合中隊、城關責任區刑警隊[第一中隊]、重案中隊[第二中隊]、技術室)。
負責刑事偵查、反恐怖、經濟犯罪偵查工作;負責刑事科學技術工作。
(1)綜合中隊:主要負責內勤文秘,上傳下達和信息研判工作。
(2)城關責任區刑警隊:主要負責偵辦本責任區內的刑事案件及案件質量把關和刑拘、呈捕、起訴、複議、覆核等程式方面的工作,協助外地公安機關到本地追逃工作和負責本責任區的緝毒工作,搞好本地的追逃工作和採取圍追堵截等緊急措施。陣地控制、刑事特情、刑嫌調控工作。
(3)重案中隊:主要負責偵辦八類案件。偵辦除城關責任區外的一般刑事案件及案件質量把關和刑拘、呈捕、起訴、複議、覆核等程式方面的工作,協助外地公安機關到本地追逃工作和負責本責任區的緝毒工作,搞好本地的追逃工作和採取圍追堵截等緊急措施。排查本地涉黑涉惡犯罪線索,偵辦本地案情重大、情況特殊、背景複雜的涉黑涉惡案件,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涉黑涉惡案件線索的調查、偵查工作。陣地控制、刑事特情、刑嫌調控工作。
(4)技術室:主要負責現場勘查、檢驗鑑定、刑偵八大系統、測謊等技術工作。
5.治安管理大隊(加掛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巡邏特警大隊牌子)(下設治安中隊、戶政管理和派出所工作指導中隊、巡邏特警中隊)。
負責治安管理、戶政管理等工作;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1)治安中隊:主要負責民爆物品管理,劇毒化學物品管理,特行管理,槍枝彈藥管理,印章管理,大型文化娛樂活動安全監督管理,95種治安刑事案件及治安行政案件查處辦理,保全管理,督促指導派出所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監督、檢查、指導內部單位安全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的組織建設,依法查處發生在內部單位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2)戶政管理與派出所工作指導中隊:負責人口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安全防範,戶籍業務,治安管理,社區警務建設,情報信息,派出所隊伍管理等工作。綜合各中隊的信息材料及研判工作,內勤文秘管理,上傳下達工作。
(3)巡邏特警中隊:負責街道、車站、碼頭、廣場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巡邏防控工作,協助相關部門進行社會治安管理,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6.交通管理大隊(加掛公路巡邏民警大隊牌子)(下設綜合辦公室、事故處理中隊、秩序管理中隊、牛大場中隊)。
負責交通管理工作;承擔道路治安巡邏任務。
7.禁毒大隊(加掛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縣禁毒工作,並承擔縣級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8.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大隊。
負責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並指導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監控網上有害信息,蒐集、分析、報告網上敵社情動態;依法查處在網際網路信息網路中製作、傳播有害信息和針對網際網路信息網站的違法犯罪案件。
9.出入境管理大隊。
負責受理、審核、審批本轄區公民出國境,製作簽發境外人員入境及居留證件;加入中國國籍、退出中國國籍、恢復中國國籍等國籍事務管理;因私出入境中界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承擔我縣公安外事工作,開展國際警務交流與合作。
(二)綜合管理機構設定。
10.政工室。
負責公安政治工作。
11.紀檢監察室(加掛警務督察大隊牌子),與派駐的行政監察機構合署辦公。
負責公安機關紀檢、監察、督查等工作。
12.警務保障室。
負責財務裝備、警務保障、科技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三)派出所、監管場所設定。
13.看守所。
負責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管理工作;配合偵察起訴,審判工作,保證看押人員的安全;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4.行政拘留所。
負責行政拘留人員和司法拘留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保證被執行人員的安全;完成領導交的其他事項。
15.雲台山治安派出所。
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治安管理,保護風景名勝區的資源和維護旅遊秩序;協助旅遊風景管理部門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6.各鄉鎮派出所(其中城關鎮派出所下設情報信息室、治安管理中隊、戶政管理中隊、責任區民警中隊)。
堅持以治安管理為中心的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危險物品依法管理;及時有效地查處各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就地偵破一般刑事案件,協助偵破特大案件。堅持以戶口管理為基礎,分層次管理人口,掌握各類人口動態。認真抓好發展和完善以治保會為主體的群防群治隊伍建設工作,建立嚴密有效的治安防範網路;並做好消防、交通管理工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根據州編辦發〔2007〕255號、州編辦發〔2009〕141號和州編辦發〔2011〕15號檔案,縣公安局行政編制128名。按照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公安廳《關於規範縣級公安機關機構設定指導意見》(省編髮〔2007〕76號)、黔東南州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規範縣級公安機關機構設定的意見》(州編髮〔2008〕35號)檔案要求,原則上基層所隊警力占縣級公安機關總警力的85%以上,派出所警力原則上占縣級公安機關總警力的40%以上,根據我縣實際,領導職數及警力配置情況如下:
(一)綜合管理機構行政編制19名。
1.局長(黨委書記)1名,政委(黨委副書記)1名,副局長2名,副政委1名,紀委書記(黨委副書記)1名,正副科級偵查員3名。
2.政工室行政編制3名,政工監督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
3.紀檢監察室行政編制3名,主任1名。
4.警務保障室行政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執法勤務機構行政編制49名。
1.指揮中心行政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2.法制室行政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3.國內安全保衛大隊行政編制3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1名。
4.治安管理大隊行政編制6名,其中大隊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1名,中隊長3名。
5.刑事偵查大隊行政編制12名,其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1名,情報信息室主任1名,中隊長3名。
6.交通管理大隊行政編制13名,其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1名,綜合辦公室主任1名,中隊長3名。
7.禁毒大隊行政編制3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1名。
8.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大隊行政編制3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1名。
9.出入境管理大隊行政編制3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1名。
(三)派出所、監管場所行政編制60名。
1.看守所行政編制6名,其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1名。
2.行政拘留所行政編制2名,其中所長1名。
3.雲台山治安派出所行政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教導員1名。
4.城關鎮派出所行政編制13名,其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情報信息室主任1名,中隊長3名。
5.牛大場鎮派出所行政編制6名,其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1名。
6.雙井鎮派出所編制7名,其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1名。
7.楊柳塘鎮派出所編制6名,其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1名。
8.甘溪鄉派出所行政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教導員1名。
9.白垛鄉派出所行政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教導員1名。
10.馬溪鄉派出所行政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教導員1名。
11.馬號鄉派出所行政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教導員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