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襲經過
2010年8月29日下午,“打假第一人”方舟子在北京市石景山區的住所附近遭兩歹徒襲擊。方舟子當天是在住所附近的一間茶樓接受媒體記者採訪,在採訪結束回家路上遭到不明身份人員襲擊。
襲擊者先是在正面將辣椒水噴向方舟子的眼睛,之後手持鐵錘砸擊方舟子。襲擊者共有兩人,因辣椒水進入眼中,方舟子未能當場辨識兩人相貌,在方逃離的過程中,再次被襲擊者追上,腰部被砸傷。方舟子被潑辣椒水的眼睛初步鑑定尚無致盲危險。方舟子隨後報警,併到派出所做筆錄。
在北京市公安局新浪官方微博中,警方回應稱:“關於方舟子遇襲一事,警方正在開展調查,後續情況會及時通報給大家。無論是誰受到不法侵害,都應該及時報警,警方會依法及時處理,最大程度的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案件偵破
方舟子遇襲案發生後,北京市公安局組織石景山分局,會同市局相關部門成立特偵組,經現場勘查、偵查實驗及走訪,特偵組遠赴湖南長沙、湘潭、株洲、湖北武漢等地,於9月上旬先後將嫌疑人龍光興(男、31歲,貴州省黃平縣人)、許立春(男、32歲,湖南省湘潭市人)和戴建湘(男、45歲、湖南省湘潭市人)抓獲。
2010年9月21日下午5時,方是民(方舟子)被打一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肖傳國在上海浦東機場被特偵組抓獲,特偵組一舉破獲方是民、《財經》編輯方玄昌被打案,共抓獲嫌疑人4名,並起獲羊角錘、鋼管等作案工具。2010年6月26日晚,《財經》編輯方玄昌在返家途中被兩名陌生人持械襲擊,住院治療。方玄昌和方舟子均曾對肖傳國進行學術打假。
2010年9月21日晚7點,北京市公安局對外發布通報稱,“打假第一人”方舟子遇襲案告破,幕後主使為曾在案發後對媒體宣稱“方舟子炒作”的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泌尿外科主任肖傳國。目前,包括肖傳國在內的共4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控制。[4]
關於肖傳國在幕後操縱方舟子遇襲案的原因,警方通報中稱,經初步審查,該案系因肖傳國認為方是民(方舟子)、方玄昌通過媒體、網路對其學術“打假”,從而導致其未能入選中國科學院院士,為報復二人,遂指使戴建湘,由戴建湘組織龍光興、許立春等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事件影響
曾經的中科院院士候選人、973項目首席科學家,居然乾出僱人行兇這樣“下三濫”的事兒,令輿論譁然。同時,輿論也把質疑的焦點指向了法院的判決:定尋釁滋事罪,準確嗎?適用簡易程式,到底有沒有問題?11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在輿論的一片質疑聲中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11月25日,華中科技大學及武漢協和醫院將解職決定書送達肖傳國,解除其職務。
疑團
疑問一:定尋釁滋事罪,準確嗎?對於“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行為,刑法特彆強調了“隨意”這一特徵。既是“隨意”,那么,想打人了,碰到誰算誰,因而打誰,打到什麼程度,都是不確定的。專找方舟子、方玄昌下手,甚至不惜幾天蹲守,哪有半點“隨意”可言?定尋釁滋事罪,是不是有點牽強?
疑問二:輕微傷構不成故意傷害罪?
從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來分析,肖傳國等5人的行為,無疑更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特徵。那有關部門為何要繞開故意傷害罪呢?這與司法實踐中一些辦案人員對“故意傷害罪”的理解有關。在他們看來,故意傷害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傷害後果達到輕傷以上時,才能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反之,如果傷害後果是輕微傷或者沒有明顯傷害,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有多深、追求的是何等嚴重的犯罪後果,都不能構成本罪。事實上,上述認識只是司法實踐中一種約定俗成的“成見”,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認為故意傷害必須以達到輕傷標準才構成犯罪,無異於否定了造成輕微傷害亦可構成本罪的可能,也等於在事實上排除了故意傷害罪存在未遂形態的可能,這必然使意圖致人重傷而未遂的行為得不到刑事追究,從而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疑問三:適用簡易程式,有沒有問題?
本案屬於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同時,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異議很大,辯護人作的是無罪辯護。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本案明顯不當。怎么能說“沒有問題”呢?
觀點
兵貴神速,法不貴神速方舟子遇襲案從9月24日全部嫌疑人到案,及至一審結束,只有區區16天時間———這還包括七天的國慶長假。訴訟經不起拖延,所以法諺有云:“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但訴訟也不是越快越好,兵貴神速,法不貴神速。公正與效率都是司法的追求,當兩者的矛盾無法調和時,只能是“公正優先,兼顧效率”。
本案之所以一審辦結如此“神速”,一個關鍵之處在於司法機關對被害人傷情鑑定的壟斷,以及庭審排斥了對傷情鑑定的辯論。有必要提醒司法機關的是,有爭議的司法鑑定已屢屢成為個案演變為公共事件的導火索。對有爭議的司法鑑定結論,允許當事人及其律師提請鑑定人作證,並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將有助於化解公眾疑慮,促進案情真相的查明。當然,在庭審之前,當事人對司法鑑定結論提出異議,並申請重新鑑定,這項權利亦應得到尊重和實質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