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縣國土資源局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七)承擔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責任。 (五)土地利用管理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二)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和可持續發展的研究;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規定和措施。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牽頭組織編制和實施縣級土地、礦產綜合性規劃及專項規劃,制定土地利用、礦產勘查等年度計畫。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登記;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耕地保護責任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擬訂全縣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項目勘測、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承辦由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 
(七)承擔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責任。完善並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監督管理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劃撥、作價出資、政府收回、轉讓等土地供應,定期調整更新及公布基準地價;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並監督落實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承擔應由縣級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中介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依法對本轄區內的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利用調查、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和礦產資源政策的執行,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數據的統計工作。 
(十)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和地質環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礦泉水、地熱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組織制定、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息綜合室)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受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基礎信息的統計、綜合、分類、系統分析、變動趨勢動態數據的收集預測分析;負責收集、存儲和發布土地、礦產、地質相關信息。
(二)財務審計股
負責組織編制局機關及局統一核算的事業單位財務預、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會計業務事項及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及統一核算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局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和監督工作;負責土地收儲融資工作。
(三)規劃股
擬訂全縣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資源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全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新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等相關工作。
(四)耕地保護股
擬訂全縣耕地保護、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制度和辦法;承擔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和復墾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組織對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承辦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含建設項目用地、占用菜田地審查)。
(五)土地利用管理股
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作價出資和租賃等工作;指導全縣土地市場交易工作;負責擬訂政府收購土地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土地儲備庫建設,管理和規範土地市場,制定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並監督檢查;組織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組織指導節約集約用地的改革實施工作。
(六)地籍管理股
組織實施全縣地籍、土地確權、登記和權屬管理;承辦由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及土地權屬仲裁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調查、項目勘測、統計的規程、標準和全縣土地調查、監測工作方案的落實;監督管理土地調查、登記中介組織及其行為。
(七)資源管理辦公室
負責礦產資源的合理配置,確定礦業開發規劃和礦山布局,組織實施零星分散的採礦權有償出讓、轉讓工作;審定採礦權評估資格,確認評估結果;受理採礦登記、採礦許可證;負責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調查、協調處理礦山企業間採礦權屬糾紛。負責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的統計;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管理地質環境勘查評價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估、防治單位的資質資格;組織協調檢查地質災害整治工作;監督檢查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及地貌恢復;組織監測、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負責礦泉水、地熱水資源的開發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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