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目標
在綜合考慮基金資產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為投資人創造穩定的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資券,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和大額存單,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中期票據、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資產支持證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未來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業存單的,在不改變基金投資目標、不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的條件下,本基金可參與同業存單的投資,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投資比例限制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確保資產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對短期貨幣市場利率的走勢進行預測和判斷,採取積極主動的投資策略,綜合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力爭獲取超越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巨觀經濟形勢、財政與貨幣政策、市場結構變化和短期資金供給等因素的綜合分析,優先考慮安全性和流動性因素,根據各類資產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其經風險調整後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礎上,通過比較或合理預期不同的各類資產的風險與收益率變化,確定並動態地調整優先配置的資產類別和配置比例。
2、信用債投資策略
信用債的表現受到基礎利率及信用利差兩方面影響。本基金對於信用債倉位、評級及期限的選擇均是建立在對經濟基本面、政策面、資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動性風險的分析的基礎上。此外,信用債發行主體差異較大,需要自下而上研究債券發行主體的基本面以確定發債主體企業的實際信用風險,通過比較市場信用利差和個券信用利差以發現被錯誤定價的個券。本基金將通過在行業和個券方面進行分散化投資,同時規避高信用風險行業和主體的前提下,適度提高組合收益並控制投資風險。
3、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未來短期利率走勢的研判,結合貨幣市場基金資產的高流動性要求及其相關的投資比例規定,動態調整組合的久期。當預期市場短期利率上升時,本基金將通過增加持有剩餘期限較短債券並減持剩餘期限較長債券等方式降低組合久期,以降低組合跌價風險;當預期市場短期利率下降時,則通過增持剩餘期限較長的債券等方式提高組合久期,以分享債券價格上升的收益。
4、債券回購策略
首先,基於對運作期內資金面走勢的判斷,確定回購期限的選擇。在組合進行槓桿操作時,若判斷資金面趨於寬鬆,則在運作初期進行短期限正回購操作;反之,則進行長期限正回購操作,鎖定融資成本。若期初資產配置有逆回購比例,則在判斷資金面趨於寬鬆的情況下,優先進行長期限逆回購配置;反之,則進行短期限逆回購操作。其次,本基金在運作期內,根據資金頭寸,安排相應期限的回購操作。
5、流動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為現金管理類工具,必須保證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根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購贖回情況的動態預測,主動調整組合中高流動性資產的比重,通過債券品種的期限結構搭配,合理分配基金的未來現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動性的基礎上爭取超額收益。
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結轉份額”。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並分配,並每日進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餘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於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於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於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並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採用紅利再投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投資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時,當日淨收益為正值,則為投資人增加相應的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將採取必要措施儘量避免基金淨收益小於零,若當日淨收益為負值,不縮減投資人基金份額,直至累計基金收益為正的工作日,方為投資者增加基金份額。若投資人贖回基金份額時,累計收益為負值,則負收益從投資人贖回基金款中扣除;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契約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