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除維持行政事業單位日常運轉經費和企業經營資金以外,政府明確了具體項目、指定了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財政專項撥款(含有償)和市、縣(區)、鄉(鎮)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上級專項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公開、公正、科學、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安排;
三專戶專賬,專款專用;
四依法行政,規範管理;
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下達
第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條件包括:
一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重點和範圍;
二有明確的專項資金項目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計畫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並經過科學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
三補助性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應有明確的資金用途,並有相關規定的實施依據。
第六條 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撥付。申請專項資金的重點項目應實行評審制度,並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各項專項資金相關規定組織對需要安排的項目專項資金進行評審;
二根據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排序列入專項資金項目庫,項目庫由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設定、管理和滾動使用;需安排的各項專項資金(含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應嚴格按規定程式辦理;
三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從專項資金項目庫中選取符合要求的項目,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統一編制部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先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後由業務主管部門報政府審批。
如遇突發性事件,如冰凍、雪災等自然災害需要應急的專項資金,可簡化辦理程式。
第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財力情況和項目排序,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初步審核安排意見,列入年度部門預算草案,報政府審定,由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專項資金安排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專項資金應儘可能全部細化到具體項目,實行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細化而未細化到具體項目的,財政不安排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借專項資金項目安排的名義而實為彌補單位業務經費不足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
二對於當年能夠完成的項目,原則上應一次足額安排專項資金,不留缺口;對於實施期限較長的單個項目,按規定的實施期限分年度安排專項資金。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式批准。預算執行中,如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和經決算認定項目資金結餘的,原則上由財政部門統一收回。
第九條 財政部門安排下達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屬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在項目資金的預算編制和下達時均應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
第十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各部門應及時分配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
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資金撥付程式、年度項目計畫和項目進度撥付。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畫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由用款單位按要求重新編制用款計畫。
農業、林業、水利等受季節影響較大的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下達應當適應其特點,及時撥付、下達。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專項資金,按規定隨時撥付、下達。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撥款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
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未經財政部門批准,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開設專項資金銀行賬戶,不得將支出賬戶的資金轉移到其他賬戶或辦理定期儲蓄存款。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確定後,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並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說明,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用於專項資金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開支。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報賬制的,報賬資金不能突破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沒有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資金損失浪費嚴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項目,取消項目實施部門下一年度同類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跟蹤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專項資金是否制定管理辦法,對項目申報條件、資金分配原則等是否明確;
二)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在立項時是否按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項目論證,是否存在以虛假項目套取專項資金行為;
三地方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四專項資金管理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滯留、緩撥資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
四會計核算有無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問題,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
五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指導和督促項目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責,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到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過程,實行項目跟蹤問效機制,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後檢查制度,對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跟蹤問效,使監督檢查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確保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應重點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
審計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監察機關應對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及時總結經驗,建檔、建冊,進一步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 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機制。項目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單位主要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並應簽訂責任書,具體明確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項目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虛報項目、虛報投資總額,套取專項資金的;或者虛假配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或者擅自變更投資計畫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二財政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檔案和有關資料審核不嚴,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導致專項資金使用不當或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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