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科教興市”、“人才強市”戰略,加強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推動新余市高層次人才創業園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余市高層次人才創業園(以下稱創業園)由新余市人民政府主辦,新余經濟開發區承辦。
鼓勵和支持各類高層次人才進入創業園領辦、創辦企業,從事新產品研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進行高新技術研究、技術交流合作、中介服務及經濟貿易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進入創業園的各類高層次人才及其創辦的研究型、開發型和生產型高科技高技術企業。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成立以組織、人事、財政、發展改革、科技、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新余市高層次人才創業園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作為創業園的領導、決策、協調機構,負責處理創業園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新余經濟開發區,承載單位為新余經濟開發區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高層次人才的身份認定和入園項目的初審;
二負責創業園的政策制定;
三負責創業園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包括為入園的高層次人才提供企業註冊登記、稅務登記、財務代理、人事代理、物業管理、網路通訊以及聯繫商務洽談、會議接待、人員培訓、產品展示服務場所等系列服務;
四申報項目與資金;
五通過領導小組定期向市政府匯報創業園的工作情況。
第五條 領導小組每年對入園企業進行一次考核,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或進駐後違反有關規定的企業,可以勸其出園。
第三章 進園對象和審批程式
第六條 進入創業園的基本對象包括:
一國家級重點學科帶頭人,“兩院”院士,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國家傑出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層次人選;
二省(部)級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省級層次人選;
三國內外具有創業願望和能力的博士、碩士研究生;
四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並具有創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員;
五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
六擁有處於國內外領先水平且具有成果轉化價值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的人員;
七其他創業園急需的人才。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並自願進駐創業園的高層次人才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持相關資格證明和項目資料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進入創業園的人才和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初審;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初審意見報領導小組研究;
四市政府審批。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條 凡經批准入園的高層次人才創業企業享受新余經濟開發區已有的各項優惠政策。但是本辦法優惠政策與新余經濟開發區已有的優惠政策內容相同的,不得重複享受。
第九條 創業園創建的第一年由市財政安排7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重點扶持創業園企業的項目啟動,第二年、第三年由創業園每年自籌不少於1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重點扶持創業園企業的項目啟動。
第十條 對入園高層次人才承擔的科技攻關項目,優先列入我市各類科技計畫,優先安排科技三項經費,優先向市有關部門申請科技項目轉化資金、中小企業風險擔保等。
第十一條 對高層次人才自帶資金和科研成果,在我市實行產業化的,經專家評審,領導小組認定,政府按其自籌資金到位額的一定比例提供資助。經申請被列入省以上部門項目的入園企業,可獲得相應的配套資金支持。對國外智力入園的,積極爭取國家專項資助經費,政府按一定比例給予配套。
第十二條 凡入園企業獲得科技項目銀行貸款時,三年內可由政府按貸款契約利率的50%給予相應貼息支持,每個企業最大貼息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三條 對入園企業自投產年度起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在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八年按50%的比例進行獎勵。
第十四條 對入園企業繳納的各種地方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等,前三年內原則上由受益財政等額返還。
第十五條 建立以政府資金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社會資金支持的風險投資基金和擔保基金以及政府、金融、企業定期交流制度,優先向金融機構推薦創業園內的高新技術項目。
第十六條 對租用生產用房的入園企業,第一、二年免收租金,第三、四年按市場價的70%收取租金。
第十七條 由政府籌措資金建造人才公寓,入園的高層次人才既可以優惠購買居住,也可以優惠租住。
第十八條 工商註冊實行以下優惠:
一降低註冊資金限額,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可為3萬元,1人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可為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可為500萬元;
二除1人有限公司之外,企業註冊資本可分期到位,各投資人首期出資額達到認繳額20%以上,但不能少於規定的最低出資額,其餘部分可在兩年內到位;
三高層次人才以高新技術成果投資建辦科技型企業,其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額,可占到企業註冊資本的50%。
第十九條 高層次人才入園創業所需的人事代理服務,包括檔案代管、職稱申報等,所產生的費用在高層次人才創業扶持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對入園高層次人才給予科研經費扶持,並按有關規定發放一定的安家費和生活補助。對從事科技開發、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等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重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入園高層次人才由相關部門給予重獎。
第二十一條 對入園的高層次人才的家屬和子女可直接辦理落戶手續。其子女入學可直接向市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就近解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對重點高科技高技術企業及重大創業項目,還可以實行“一企一策”、“一事一策”的特惠政策。具體規定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並經領導小組報市政府確定。
第二十三條 進入創業園的企業必須依法設立,其新公司註冊地址必須設在創業園內。孵化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