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加快經濟發展,鼓勵國內外各界人士為本市招商引資牽線搭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引薦在本市納稅且固定資產實際投入1000萬元以上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可按本辦法規定獲得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按照“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實行分級財政獎勵制。
市、縣(區)政府設立招商引資專項獎勵經費,每年用於本級引進落戶項目的獎勵兌現。
第四條 對引薦市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或嫁接改造本市國有企業的,按下列標準獎勵:
一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的,按外來投資方固定資產實際投入額的5‰給予獎勵;
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按外來投資方固定資產實際投入額的3‰給予獎勵;
前款規定的項目投產見效後,企業新增加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新項目的投資),按項目同等規模要求,仍可享受減半獎勵一次。
第五條 對引進金融機構的,按下列標準進行獎勵:
一引進運營資金或註冊資金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引進運營資金或註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三引進運營資金或註冊資金2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六條 引進市外無償資金,捐贈款物(救災捐贈除外)或無償轉讓先進技術的,經驗資和評估後,由本市受益方按不低於無償資金、捐贈款物或無償轉讓先進技術實際價值的5%給予獎勵。
第七條 完成市政府招商引資任務的目標責任單位,依據市政府當年招商引資目標任務和考核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條 對單個引進項目獎勵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 項目竣工投產後,項目引薦單位或個人持引資協定(或項目契約書)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或驗資報告、付款憑證、繳稅憑證等檔案,國內、市外資金向同級招商引資服務部門提出獎勵申請;境外、國外資金向同級外經貿部門提出獎勵申請。
招商引資服務部門和外經貿部門受理申請後,會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報同級政府審批後兌現獎勵。
第十條 獎金分配方式:
一單位引資的,獎金全部歸單位,由單位按貢獻大小分配個人;
二個人引資的,獎金全部歸個人;
三單位和個人共同引資的,獎金分配由單位和個人協商確定;
四單位聯合引資的,獎金分配由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下列項目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一資源開採和選礦項目;
二墊資建設建築工程項目;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
四配套了商住用地指標的項目。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引進資金不包括國家撥款、銀行貸款、政策性資金和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引進資金為美元的,按資金到位當日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數字,“以上”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2年3月11日印發的《關於對引進市外、境外、國外資金和技術有功人員進行獎勵的辦法》(余府發〔2002〕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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