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市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新余市市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經2012年6月19日新余市八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6月20日新余市人民政府以余府發〔2012〕23號印發。該《辦法》共21條,自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施行。2009年4月15日印發的《新余市市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余府發〔2009〕8號)自2012年8月1日起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築垃圾運輸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潔乾淨,淨化、美化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市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市規劃、國土、建設、環保、公安、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市區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定,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區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畫,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築垃圾。
第六條 需受納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受納前向市城管部門提交建設用地通知書(或土地使用權證)及計算受納容量的有效圖紙資料,簽訂受納協定,由市城管部門統一安排受納。其受納場地應有道路和排水、機械、照明等設施,對入場的建築垃圾應及時推平碾壓。
第七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向市城管部門辦理核准手續: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擁有10輛以上統一車身顏色、車況良好的密閉運輸車輛、1套以上沖洗輪胎的機械設備,車輛證照齊全;
三有能夠滿足需要的固定停車場和相適應的配套設施;
四有健全的經營、安全、技術、財務等管理制度。
市城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15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處置建築垃圾應當向市城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附圖以及工程圖紙,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與具備運輸建築垃圾資質的單位簽訂的運輸契約;
四建築垃圾處置計畫,包括建築垃圾種類、數量、消納、處理方式和處理地點。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因建設(含裝飾裝修房屋,下同)需要處置建築垃圾的,應到所在的物業服務企業申報,並交納建築垃圾清運費。產生的建築垃圾應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並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堆放。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市城管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畫,辦理處置核准手續,與市城管部門簽訂《市區建築垃圾處置環衛保潔協定》,約定堆放地點名稱、垃圾種類、運輸時間與路線、處置建築垃圾的企業名稱等。並委託具備運輸建築垃圾資質的單位及時清運建築垃圾。
除前款規定之外,在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區域的單位和個人處置建築垃圾,應當直接與市城管部門簽訂《市區建築垃圾處置環衛保潔協定》,由市城管部門組織具備建築垃圾資質的單位有償清運。
第十一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在承運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按照市城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密閉化運行,全部堆放在指定的場所,務必做到淨車上路,不滿溢、不撒漏。
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在清運時間內,應當自行或採取其他方式做好車輛沿途運行線路的污染清理、保潔工作。
第十二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市城管部門規定的限定載重噸位要求。城市道路具體限定載重噸位標準由市城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市區內建築垃圾的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公布。
第十四條 市區內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不低於2米高的圍牆(或擋板),將機具、建材等置放場內,實行封閉式作業;
二根據場地實際硬化出入道路,並且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和必要的照明設施;施工作業期間,應當在路口安排保潔人員沖洗出入車輛的車輪、車身,確保淨車出場,防止污染街道;
三系拆除建築物的,施工單位應採取灑水、置放塵網等措施防止揚塵擴散污染;
四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或公共場地堆放建築垃圾和建築材料;
五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在7日內清除施工現場堆存的建築垃圾。
嚴禁向建築垃圾受納場混入填埋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等廢棄物。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對個人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或者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九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十臨街工地不設圍檔,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下罰款。
按前款規定進行罰款時,應當執行全省統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劃定標準。
第十六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實行價格壟斷或存在價格欺詐行為的,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17日印發的《新余市市區建築垃圾運輸管理辦法》(余府發〔200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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