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設施完好,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城市道路,包括天工大道(含)以東、仰天崗大道(含)以南、新欣大道(含)以西、袁河以北的區域內的所有道路,以及天工大道以西的仙來大道和仙來隧道以東路段。
在前款規定的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車輛以及進行與道路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擔。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市交通和運輸、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車輛行駛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通行需要,在每條城市道路及時設定、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限速標誌。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調整或者撤除停車泊位;或在城市道路臨街單位院內合理設定有償停車泊位。還應當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公共場所合理設定城市出租汽車停靠點。
第五條 除新欣大道、天工大道、仰天崗大道外的其它市區道路全天候禁止車貨總重量5噸(含5噸)以上的貨運車輛通行。因生產、生活、建設需要進入市區的貨運車輛,事先須徵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六條 車貨總重量在3噸(含3噸)以上5噸以下的小型貨車,每天21:00至次日6:00可以經勞動北路、站前路、魁星閣路、解放東路、團結西路、白竹路、五一路、青年路通行,其它時間、路段禁止通行。
禁止非法改裝的柴油三輪車、動力三輪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禁止人力板車每天6:00至21:00在仙來大道、勞動路、抱石大道、勝利路上通行。
第七條 進出新鋼公司的貨車一律從仰天崗大道、天工大道、團結西路、聚德路進出新鋼公司西大門,禁止從渝州大橋、魁星閣路、抱石大道進出新鋼公司東大門。
第八條 嚴禁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嚴禁機動車在橋樑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因特殊情況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應當經市市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九條 城市公交汽車應當按規定的路線、站點行駛和停靠,禁止隨意變更行駛路線和停靠站點,禁止在實行單向行駛的道路上逆向行駛。
小公共汽車必須在指定的站台停車,禁止在道路上任意停車上下乘客。
校車、單位接送職工的自備車輛,必須按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靠。
第十條 計程車停車,應當遵守臨時停車規定,按順行方向、車身右側貼近道路邊緣停靠,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一條 機車駕乘人員必須戴安全頭盔。
機車不得超員載人和從事客運業務。
第十二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各行其道。機車應當在機車專用車道內行駛,沒有設機車專用車道的應當在機動車道內靠最右側行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設非機動車道的應當靠右側通行。非機動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車信號時,應當停車等候。
第十三條 機動車在新欣大道、仙來大道行駛時,最高時速為50公里;在本市其他城市道路行駛時,最高時速為40公里;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行駛時,最高時速為20公里。
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且最高時速為15公里。
禁止機動車在城市道路行駛時超過限速標誌或者標線標明的速度。
第三章 車輛裝載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嚴禁超限超載。因特殊情況,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貨車、超重、超高、超長車輛確需在城市道路行駛的,事先須徵得市市政主管部門同意,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並按照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同時懸掛明顯標誌。
第十五條 運輸處置建築垃圾、裝飾裝潢垃圾、工程渣土必須由具有專業運輸資質的企業承擔,並由專用運輸車輛嚴格實行密閉運輸。承運渣土的車輛在經市城管執法局辦理渣土準運手續,按一車一證、一工程一證的規定,嚴格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傾倒建築垃圾和渣土,嚴禁沿途遺棄、撒漏建築渣土,嚴禁車輛車廂外部及車輪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十六條 運輸礦石、礦渣、煤炭、石灰、砂石、水泥等易撒漏物料的車輛,禁止超過車廂護欄高度裝載散裝物料或違規改裝設定加高護欄,在運輸散裝物料時必須使用完好、整潔的高密度篷布將易撒漏物料全部有效覆蓋,嚴格實行密閉運輸,嚴禁沿途拋、撒、滴、漏物料污染路面。
第四章 車輛停放
第十七條 在城區比較寬闊符合設定停車泊位的車輛通行道路上,由市市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合理設定停車泊位。
在不影響交通和行人通行、不影響道路設施的情況下,對確需臨時占用人行道停車的,應當向市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臨時占用人行道停車。未經批准,禁止機動車(不含機車)停放在人行道上。
機動車輛必須在停車場或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夜間必須停放在有門衛值班的單位、庭院、小區或專門設立的停車場內。
第十八條 非機動車、機車必須整齊有序停放在人行道專門設定的停車欄桿內,禁止停放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未設定停車欄桿的人行道等區域內。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大型旅館、飯店、商場、車站、影劇院、辦公樓、居民住宅區以及其它高層建築、大型公共場所,必須按規定配建、增建停車場(庫)。已經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它用。
第五章 責任
第二十條 機動車違反本規定有關城市道路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貨運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一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卸貨轉運,消除違法狀態,並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對超過30%以下的,處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處5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每增加10%的,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額不得超過2000元。
第二十二條 貨運機動車雖經批准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但影響交通安全,不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5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機動車在城市道路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下的,予以警告;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50%以下的,處100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50%的,處200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1000元;
二機動車載物的長、寬、高違反裝載要求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處100元罰款;
三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時速超過15公里的,處2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由市城管執法局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露、遺散的,由市城管執法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每污染1平方米罰款1元,但經營性行為最高不超過500元,非經營性行為最高不超過200元。
第二十六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遺棄、撒漏建築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輛逆向行駛,或者在禁止停放機動車的道路或者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停車,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市城管執法局處150元罰款;非機動車不按規定停車的,處1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一事不再罰”原則和江西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劃定標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市城管執法局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新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由新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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